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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意义——任生林《法官眼中的民法典》序
发布时间: 2021-02-25 11:40:09    来源:


1949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这震彻世界的巨响,诗人胡风发自肺腑地写到“时间开始了”! 2020 5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另一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时间开始了”!几代民法学者的夙愿得偿,未始不是一件幸事!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维护人民权益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意义是秉承现行宪法而来。1982 年的《宪法》在体例上, 刻意将公民的权利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无非是要彰显一点:人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乃各种国家机构存在的正当化基础。 《民法典》 正是宪法宣示的人民基本权利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还有不容忽视但可能被遮蔽的两点意义。一方面,《民法典》的出台,实际上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律部门的格局。 尽管《民法典》采取折中的民商合一体制, 但是,除了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里容纳了部分商法制度外,作为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单行法共通性的商事制度如何整合,必将成为后民法典时代学界的重要话题和立法的重要内容。 这层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另一方面,更为重大的一层意义可能在于,《民法典》的颁布,实际上预示着中国社会踏上进一步现代化的征程。如果说秦朝的建立奠定了此后千百年的郡县制国家,是中国社会第一次重大的历史转型,那么清末以降,国门大开,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折向西方的法律体系,传统的天下秩序转而折向现代国家的形成,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的又一次重大历史转型。这种现代化的探索过程虽然痛苦而艰难,却是无可逆转的。蒋梦麟先生的《西潮》一书,述之备矣。而民法和中国发生联系, 从光绪 33 年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到 1925 年北京政府的民律二草,经由 1929 年至 1931 年告成的中华民国民法,乃至于新中国的五次民法起草或编纂,民法典制定的历次尝试,无论成功或者失败,都是和这种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实践紧密相连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法典》的颁行同时也就是罗马法在当下中国社会的具体应用。鲁道夫·冯·耶林在《罗马法精神》 里有一段名言:“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的确,罗马法由台伯河边七座山丘的法律,而成为罗马帝国的法律(集大成者厥为《民法大全 corpusiuriscivilis》),进而经过继受成为欧洲大陆的共同法,更孕育出“法学阶梯”式的法国民法模式和“学说汇纂” 式的德国民法模式,影响遍及于全世界。 罗马法的精神何在?登特列夫教授指出,罗马法出于一隅,终成为世界性的法律,根本的依靠不是强力,而是理性。 因此,在一个利益愈益多元,矛盾愈益复杂,探索之路 愈益艰难的社会,市民社会如何组织,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如何摆放,不再是寄希望于“明君清官”,而是让诸民法典———“写在纸上的理性”,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让“写在纸上的理性” 落实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更是民法典的生命力和权威性之所在!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内容繁杂、术语深奥、结构严谨、理论博大精深。 但是中国民法学的科学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中国民法典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尚有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如何建立完备的中国民法学体系,如何弘扬民法的“私人自治”精神,正确解释适用民法典,成为每一个民法学者、法律共同体成员乃至每一个仰给于民法的社会成员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任生林高级法官博学多能,雅好倚声填词,而又不废专业。 他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北大法律学系毕业后,一直从事审判工作,后来又到中国政法大学深造。 三十多年的积淀,不仅使他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 而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在报刊杂志发表了大量文章,出版两本著作,主持的课题多次荣获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学术奖励。 因此,获得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面对成绩,他仍然勤勉有加,利用参加民法总则和各分编研讨会之便,结合审判实践撰写一些学术文章,为民法典编纂贡献智慧。三年多时间撰写了 47 篇文章,重点对新增加的内容和一 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阐述,分析研讨,有些观点还很新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章的一大特色是理论联系实际,语言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读起来轻松自如。

 这些文章,不仅是任法官的心得体会,而且表现出法官的职业情怀和学术素养。 任法官进入法门,接受系统法学训练,远早于我;他的博学多才,让我难望其项背;他的成果之丰硕,也令我汗颜。 我只能简述民法典颁布的意义,聊以复命,何敢称序?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谷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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