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阳方口长发煤质化验部:
本局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你单位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应急告字[2024]2号)。内容是:经检查发现王永超经营的宁武县阳方口长发煤质化验部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未向社会提供公示数据。从2014年开始至2023年10月10日,断续经营9年,年业务收入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检验行为,并对其做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7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应急告字[2024]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博义 联系电话:0350-4722194
联系地址: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大街0717号)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佩瑶 实习生 闫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