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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发布时间: 2024-06-20 17:18:00    来源:本站

6月10日,据媒体报道,一家网店负责人称,某高等专科学校多名学生网购其店铺服装,穿过之后,400多件裙子被集体申请退货退款。6月11日晚,该校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存在“一部分学生使用过后退货”情况,学校已对涉事学生批评教育。

网购已经成为现代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正如大家常说的“网购有风险”,通过网络购物也因信息不对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刷好评和销量等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被迷惑,购买了远离自己期望的商品,甚至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但退货“无理由”,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上述条款还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了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外,还规定了服装、鞋帽等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在上述事件中,申请退货的大量裙子已经有穿洗痕迹,还有异味、汗味,并不“完好”。消费者的退货行为不仅可能违反该暂行办法,还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是个例。如果消费者都在商品因自己原因“不完好”的情形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为节省成本将未经妥善处理的退回商品转卖给别的消费者,长此以往,不但诚信、良性的网络交易环境会被破坏,还可能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据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陈畅 见习编辑 高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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