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大湾区跨境数据流通活动方兴未艾,为率先建成数据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的信息资源基础。然而,大湾区缺乏精准有效的数据流通和数据治理机制,现有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无法有力地支撑数据跨境流动的发展格局。为此,有必要围绕大湾区跨境数据流通的核心主线,在研判当前大湾区跨境数据流通实效的前提下,寻找规则衔接的共识和法治进路,借以数据流通契机加快建设数字湾区。
关键词:大湾区 跨境数据 规则衔接
一、大湾区跨境数据规则衔接的基本现状
首先,数据处理设施“硬联通”规则衔接逐步强化。一是新基建项目加速布局,形成了“以穗港深为核心、阶梯式辐射周边”的数据产业布局。二是新型算法网络体系初步建构,韶关集群已成为大湾区枢纽的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三是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湾区资讯,省级和部分内地城市陆续开设跨境政务平台。
其次,大湾区技术应用规则趋于一体化。一是跨境支付兴起,央行广州分行、大湾区网联平台等对运行粤港外币实时支付、大湾区移动支付等积极探索。二是固网宽带互联互通,中国联通、香港电讯、澳门电讯合作推出大湾区精品网,率先实现光纤固网互联互通。
再次,大湾区卫生健康数据规则衔接的初步探索。一是深港两地病历互通,为大湾区医疗互通互融打下重要基础。二是粤澳两地健康码互认,采用“个人自愿提出转码、后台服务不作互联、转码数据全程加密”的工作机制,在保障隐私权的前提下,高效实现互认,为粤澳通关创设良好条件。
二、大湾区跨境数据规则衔接的现实困境
首先,数据权属规则不清。一是数据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不明。尽管从中央至各地均在呼吁尽快明确数据权属,但尚未见有法律文件做出详细规定。二是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界限含糊。数字科技及其衍生形态的多元性、复杂性和渗透性,引致难以进行概念区分、立法规制和权利救济。
其次,数据交易规则不明。一是数据定价规则缺位。受数据生成、本身特性及市场供需等因素制约,难以形成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二是数据交易规则阙如。中央和地方已有湾区大数据交易平台相关规划,但尚未建设落地,数据交易规则缺位现状仍待解决。
再次,数据分级分类规则缺位。一是基于数据形式和内容的分类模式缺失。一方面,基于形式的数据分类规制理念差异较大,内地秉持二元立法,香港运用市场机制,澳门更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另一方面,海量数据下基于内容的数据分类更为复杂,需要具体甄别和区分。二是分级分类的数据监管机制空白。粤港澳对数据的分级分类尚未达成共识,跨境数据安全流通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最后,数据交易课税规则缺乏共识。一是粤港澳尚未确立数据交易缴税制度。数字经济的运行、扩张的模式与传统税收体制不匹配,大湾区尚未确立针对数据交易缴税的专门制度。二是粤港澳税制差异大。尤其体现在三地的所得税税率控制范围上,内地所得税税率相比于港澳较高,数据所得税税率难以统一。
三、大湾区跨境数据流通的法治进路
首先,循序渐进地建构跨境数据规则。第一,以中央为主导,渐进式推动大湾区数据规则衔接。应充分发挥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作用,以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整体开展数据规则衔接。第二,分行业数据流通中区域示范法的广泛适用。由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成立起草课题组,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制定湾区数据示范法,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范本。第三,特别地区的跨境数据流通试点。可鼓励前海、横琴以及南沙先行先试跨境数据流通规则,以点带面,积累经验。
其次,建立多元共治的数据监管组织机制。第一,营造“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鼓励数据流通跨界别合作,调动并整合市场、政府、社会等力量。第二,建构“一中心、多平台”的跨境数据分类监管体系。可在深圳前海组建大湾区跨境数据流通管委会和执委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监管平台。第三,构建具备跨境数据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制。通过调动社会力量强化社会监管,维护交易秩序。
再次,推进跨境数据流通交易制度建设。第一,制定一体化的数据权属规则。由粤港澳政府通过协商,统一数据产权归属规则。第二,构筑趋同化的数据市场定价机制。大湾区可通过多种数据交易价格路径,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数据定价。第三,建立趋同化的数据交易课税规则。大湾区可实行趋同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珠三角九市实行与港澳一致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最后,建构跨境数据流通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一,构筑跨境数据流通的“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大湾区宜建立“政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开发为连接点的“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第二,开展跨境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加快建立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制度和数据跨境流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三,创设跨境数据安全流通的黑白名单规则。可成立专门的认证机构,统一负责大湾区“黑白名单”认证事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事后监管。
基金项目: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中心2022年重大课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研究》。
(作者单位:1.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中心 2.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
冯泽华 刘向东
【责任编辑:周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