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一切口述和书面介绍材料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的一切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本次拍卖的机动车在交付前如有交通违法处罚的;车辆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保险逾期未缴纳的;车辆手续不全无法过户等事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的瑕疵担保责任:“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核实,并保证其口述或书面介绍材料的真实性,以上合同条款明显违反该法律规定。
此外,《拍卖法》虽然规定了拍卖人享有“瑕疵不担保”的权利,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之规定,拍卖人“瑕疵不担保”仅适用于拍卖人、委托人亦无法知晓的瑕疵。以上合同罗列的瑕疵情形明显属于委托人、拍卖人应当知道的瑕疵情形。
因此,该合同不合理地免除了拍卖人应当保证其产品宣传具有真实性的义务,并同时不合理地免除了其对产品瑕疵担保的义务,侵害了竞买人公平交易的权利,若拍卖人对产品宣传存在虚假,也会侵害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知情权。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周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