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带鱼案
2022年11月12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工单,投诉人反映为惠民西城小区执行保供任务的大同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带鱼。接到消费者投诉,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后,认定投诉情况属实,于11月12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涉事的带鱼共276袋,货值金额2208元。11月18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销售的带鱼超过保质期限,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带鱼276袋;2、 罚款10万元整。
浑源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茶叶案
2022年7月4日,浑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反馈信息,称山西某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恒山老道茶其配料中添加有中药材黄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检查,该公司所售恒山老道茶系委托浑源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并负责产品的包装印刷等。在浑源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所生产恒山老道茶在配料中所用的“黄芩”为黄芩叶,并非药典记载的中药材黄芩(唇形科植物黄芩的干燥根)。在包装上的产品分类中已注明为叶类,但其所用恒山老道茶包装上所印刷的配料中黄芩系缺少叶字。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完成整改。7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所生产的恒山老道茶,部分包装仍然对配料中的黄芩未及时整改且继续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恒山老道茶。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饰退货纠纷调解案例
2022年5月,王女士现场投诉新荣区某金店。王女士购买了价值5500元的黄金手镯,其中付现金2500元,3000元用旧黄金首饰交换。王女士觉得手镯不满意,现场要求退货,商家以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退货,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投诉。接到王女士现场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商家手续齐全,商品标签、证书完备。随后,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历时一个多月调解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高效接办快速调解维权纠纷案例
2022年9月8日下午4:40,消费者郭先生来到灵丘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反映他于2022年9月3日在灵丘县某汽修中心为2019款宝来传奇汽车更换发动机活性碳罐,于2022年9月7日开车途中发动机故障灯再次亮起,经多方求证检查,因更换的发动机活性碳罐引起,消费者要求退掉车上已安装的发动机活性碳罐。
接到诉求后,1213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辖区监管所赵北所进行联系派单,赵北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单后,立即赶赴该汽修中心,经过对双方耐心调解,该汽修中心当场为郭先生退费,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工作人员用时一小时完成接诉即办,妥善处置,让消费者满意而归。
大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2年6月15日,经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指定开发区分局管辖,对举报人举报的快手平台“大同美人”店铺电子商务经营者大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标签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予以核查。经查,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局于6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3日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SUZHUJIAO素主角”洁面素化妆品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进行专项抽样检验。当事人大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规定,开发区分局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会销劣质净水器案
2021年9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值班人员接到投诉电话,一老年人称被邀请至某酒店听完一场会议后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净水器。净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但是却再也无法联系到商家和销售人员。消费者感觉被骗,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经查,此次会议销售活动的涉案商品《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批件》均系伪造。
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产品质量证明和卫生许可批件;有组织、有预谋、有针对性地欺诈中老年消费者;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流窜于全国各地,骗取中老年消费者钱财,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诈骗。2022年4月18日,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经批准,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对于消费者在会议销售中受到的损失,经协商,由酒店进行先行赔付。至此,本案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全部办结。
大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乱收费案
2022年4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接12315《案件线索移送单》,反映大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乱收费问题。经查,该公司2021年12月份按每户360元违法收取燃气安装费用,共747套计268920元。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违法所得268920元退回业主,并处罚款537840元。
大同市某小区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案
2022年5月30日,大同市某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物业违规收取物业费。经查,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大同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壹级收费标准收费,分批次收取该小区业主物业费。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大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1年12月5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大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为消费者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时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装修合同,并当日交付20%工程款29360元。签完合同之后一个月,当事人始终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其行为存在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28日,大同某小区业主投诉,反映当事人在销售大同某小区房屋期间存在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房天下网上发布宣传文章,文中部分宣传内容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部门认定结果;部分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产生了误导。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责任编辑:周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