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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1-03 09:45:02    来源:本站


2022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广告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为警示和教育广告市场主体、震慑违法广告行为、推动广告行业自律,现向社会公布2022年查办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临汾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公司员工将含有“党徽及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房产优惠”内容的广告发送至微信朋友圈,上述宣传广告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使用党徽制作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20222月,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

2.洪洞县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该产品具有调节血糖保健功能,5-7天见效,有效率79.9%,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视频中有广告代言人及客户、营养师作推荐”等内容,有表示功效、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20227月,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97896.04元。

3.翼城县某连锁药店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商品,在店内商品货架上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的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能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112日,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山西某公司生产的保健醋,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售量,在自有网店的展示页宣传含有“醋有清油解腻、软化血管”的用语,未标明该功效的来源出处,使消费者产生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同等功效的误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2022424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5.霍州市某网络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和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1、“现房热卖中,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某国际花园78-110平方”等宣传字样,没有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2、“调节机体功能,改善并消除关节疼痛、肿胀、僵硬、麻木、活动受限等症状”等医疗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20228月,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600元。

6.汾西县某器材销售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某美体锻炼器,在店内悬挂的条幅和牌匾含有“每天使用4小时,全家老少都健康、治疗血压、血糖、脑供血不足”等表示虚假功效的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有关规定。20227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650元。

7.侯马市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悬挂条幅、微信朋友圈发布越橘叶黄素β-胡萝卜素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有效治疗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性白内障、外伤性白内障;防止视网膜锥状细胞与杆状细胞退化性变化,从而有效的预防和改善老年黄斑变性、近视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0224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0500元。

8.古县岳某珠宝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翡翠观音399元辟邪保平安,遇事呈祥,逢凶化吉,愿您报平安幸福,银杯具有杀毒杀菌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人体健康功效,可以杀死肠道多种细菌。貔貅的寓意招财纳福,挡煞转运,官运畅通,飞黄腾达”等内容广告,含有迷信色彩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0228月,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元。

9.临汾市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雇佣人员在街头发放印有宣传医院相关诊疗信息和表示功效断言的火柴盒,经查证该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20224月,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

10.安泽县某孕婴童生活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商品宣传内容中含有“调解肠胃的同时能缓解肠胃不适、增加免疫力”的用语,是对其性能、功能做虚假宣传,构成了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3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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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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