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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颎与《开皇律》
发布时间: 2022-08-11 10:06:16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隋书卷四十一》记载:“颎有文武大略,明达世务。及蒙任寄之后,竭诚尽节,进引贞良,以天下为己任。苏威、杨素、贺若弼、韩擒等,皆颎所推荐,各尽其用,为一代名臣。”高颎是隋朝的政治家、军事家,文韬武略,帮助隋文帝杨坚夺取皇位,讨伐陈国,治国理政,推优荐才,多有功劳,史书对他评价颇高。

高颎(公元541年—607年),字昭玄,鲜卑名独孤颎,渤海蓚(今河北景县东)人,隋朝著名宰相、军事谋臣。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命他和郑译、杨素、裴政等大臣组成起草班子共同制定法律。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以《北齐律》为蓝本,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历时一年多,完成了《开皇律》。开皇三年,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改,删繁就简,加以修改,共12篇500条。

《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内容等方面总结发展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确立了五刑、十恶刑罚,完善了八议、官当等制度。还废除了鞭刑、枭首、辕裂等肉刑,虽后世仍有反复,但终不为正刑所取。《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立法成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简明宽平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王莽的《新律》相比,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罪1000多条。与《北齐律》相比,条文减少近一半。死刑种类废除了枭首、车裂等肉刑,保留斩、绞,执行死刑的方法文明多了。对其他刑种废除了宫刑、鞭刑等酷刑,改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附加刑的数额等均作了减轻规定。如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分三等,从一千里到二千里,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五刑”制度比较成熟,为后世沿用一千三百多年,直到清朝灭亡。

二、体例结构逐渐完善。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不仅法律用语更准确,更主要的是法律规范对象更精准。同时,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两篇,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和实体法区别开来,逻辑更加清晰。

三、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最严重犯罪行为,从重从严惩处,不准赦免。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律中已有,但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不统一,南北朝时,逐渐明确构成要件,规定为最严厉处罚,北齐律首次概括为“重罪十条”。隋朝将“反逆、大逆、叛、降”变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并增加“不睦”,使十种罪名定型化,正式以“十恶”称之。十恶制度遂为历代统治者沿用。

四、确立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开皇律》设置“议、减、赎、当”制度,议就是“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按特别程序认定,依法减免处罚。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赎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当是指官当,官员犯罪处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隋朝将魏晋的八议和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整合到一起,再加上例减制度,最终形成比较成熟的“议、减、赎、当”特权制度,使之固定化、法律化,为后世沿袭。

《开皇律》上承汉律源流,下开唐律先河,对宋明清律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它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作为一个能力出众的宰相,尤其是立法的牵头人,高颎在制定《开皇律》中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史书没有具体记载,但可以想象他在组织人员、查考资料、确立指导思想、删繁就简、讨论修改时发挥的重要性,为后世留下一部价值很高的法律。

高颎出身渤海高氏,其父高宾是上柱国独孤信的僚佐,官至刺史。杨坚为北周大丞相时,知道高颎精明强干,知兵事,多计谋,拜为相府司录。从此,高颎跟随杨坚讨尉迟迥、灭陈国、荐贤才,为相执政近二十年,竭诚尽职,功绩卓著。后卷入太子之争,终为隋炀帝所杀。

唐太宗评价云:“高颎为隋相,公平识治体,隋之兴亡,系颎之存没也。”从此,再没有一个宰相像高颎那样忠于隋王朝。过不了多久,一个生机勃勃的王朝就被隋炀帝折腾而亡了。

 作者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任生林


【责任编辑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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