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章大军通讯员石雅楠)近日,忻州市五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山西法院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赵某二人共同长期向众多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2021年3月1日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被告人赵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贩毒所得42440元,二人将其中部分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再从银行卡转至被告人赵某支付宝后用于个人消费。
五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资金和来源,使用微信收取毒资并实施提现、转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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