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括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加价收取供热费案、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等。
(上接02版)
太原某物业公司
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1年,省价监局根据相关线索,核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售电过程中,对向终端用户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向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对502家终端用户按单一制电价收取电费,执行的电价中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当事人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中包含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冷系统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费用。期间,当事人未按照销售电价降价的规定时点和额度降低电价,对502家终端用户在物业服务费中已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加收相关费用,共计获取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将多收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已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7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办案单位在收到线索后依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办案单位通过调取当事人业务明细账、电量电费情况统计表、电费收据、商户购电明细及期间购电总度数和购电总金额、一般工商业计费清单、小区居民计费清单、“步行街循环泵”电度表、“空调循环泵”电度表、物业自用电量表、“降价通知”“公示”“关于支持复工复产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疫情期间优惠5%电费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8年12月退电费明细、2020年8月商户收到退还电费确认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检查期间与用户的退款协议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大量证据材料,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从而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中锁定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公司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函,大同市云冈区某药房涉嫌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2021年6月21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7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2020年期间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马某在未经安徽省亳州市善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同时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因其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应属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9月26日,办案单位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大同市公安局,现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当事人与马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结算药款。其中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2018年、2020年从马某处分别购进19115元、45168元、2730元的中药饮片,共计67013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2019年相应购药的销售清单,无法确定2019年购进中药饮片金额,可确认支付药款为66849.09元,现金支付药款无法确认。故货值金额按票据数额计算为67013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票据,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34026元。
案例分析:本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办案单位在调查案件时,告知当事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同时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建议从轻处罚(处罚金额的范围为货值金额的二倍到十倍)。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晋城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
加价收取供热费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个采暖期,违反《晋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向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及周边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供热费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3.2元,实际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7.6元,实际收取18.6元,多收价款97.849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将上述多收价款97.8496万元全部退还用户。办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7.8496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办案单位在收到举报线索后依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办案单位通过调取、梳理、比对当事人的《供暖缴费通知》、向用户收取供热费银行回单等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分析当事人收费行为的性质,从而认定当事人存在多收取采暖费价款的收费行为,从中锁定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案特点,在取证过程中证据材料充足,通过对证据材料和收费行为性质进行深层剖析,最终做出价格违法的定性判断。
山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山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自行发布“985/211定向保过班”“校长保过班”“圆梦计划保过班”以及“高分榜学员”的广告宣传。当事人还在其营业场所前台摆放有广告宣传页,在“师资简介”中有“赵某: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阅卷组组员”等广告宣传语。 当事人对通过考试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明示有相关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在前期准备充分的情况下,现场检查做到“狠准快”原则,取证环节力求“应取尽取”,在快速识别有用证据后,现场全部固定确认,尤其是互联网上的相关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销毁。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同时我们也要警惕非法的广告宣传。
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
违规收取天然气接口费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1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消费者反映的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等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2021年9月1日,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开发的小区商品房购房合同是2019年6月27日之后签订,虽约定天然气接口费由买受人承担,但因该收费项目取消,属于违规收取。当事人委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每户2900元的标准收取天然气接口费,收取了拆迁户28户81200元,商品户11户31900元。2021年9月6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把违规收取的31900元以现金的形式给商品房购买者予以了退还。
当事人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办案单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57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办案单位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发现当事人违规收取天然气接口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消费维权有力维护了广大业务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群体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阳泉某充电桩公司
超收消费者价款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6日,阳泉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阳泉市某充电桩公司多收电费问题后,当即向市发改委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咨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该企业进行了情况核实。
经过调查,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该企业在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中,谷段收费均为0.75元/千瓦时。对照规定执行的电价和服务费核算,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谷段充电最高收费应为0.7461元/千瓦时,超收0.0039元/千瓦时,此期间售电2459268.83千瓦时,超收9591.14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谷段充电最高收费为0.7453元/千瓦时,超收0.0047元/千瓦时,此期间售电2347755.54千瓦时,超收11034.451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谷段充电最高收费为0.7444元/千瓦时,超收0.0056元/千瓦时,此期间售电3125237.66千瓦时,超收17501.330元。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超收电价合计38126.93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525.84元;2、罚款114380元。
案例分析:从本次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市场中仍存在部分不法商家的违规价格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损害。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应立足职能,督促、监督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主动学习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多收消费者的价款。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 张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