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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事关你我
发布时间: 2017-01-12 12:56:37    来源: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是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取证难、判定难、赔偿难的问题。

去年晋中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李江针对居住采光权的侵害问题,提出制定相应赔偿办法的建议,为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妥善审理好事关民生的诉讼纠纷,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该院组织召开了“采光权纠纷”实务研讨会。邀请了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汪渊智,山大法学院民商法研究室副主任毛瑞兆副教授、山大法学院讲师毋国平博士,市人大代表李江以及部分律师代表、法官代表。

汪渊智教授从法理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释义。他强调,采光权有别于日照权,但又时有重叠,二者互有区分又紧密联系,采光权是一种利益,不是权利,不能从权利救济角度考量。他指出,在现行制度下,采光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产生的权益,因此前提是必须是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小产权房产生的“采光权”是非法利益,则不予保护。

汪渊智教授还从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救济途径以及赔偿范围、赔偿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刻讲解。他强调,解决此类纠纷重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规定,实现有法可依。章文  乔竹婷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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