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从以往的“社会团体”重新定义为“社会组织”。从“团体”到“组织”的转变,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新的公益性职责。一是引导消费的职责。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的职责。三是参与消费类立法立标的职责,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
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一个与政府同体、站在政府立场说官话的消协,而是彻底去行政化的真正站在消费者立场捍卫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立场的公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消协才能真正让消费者信得过,才能真正树立公益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岢岚县消费者协会
郝芳勇
【责任编辑: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