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帅、刘馨、葛剑光、程静、汪磊
依据阳泉华瑞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转让方”)与解晶晶(“受让方”)于2025年3月31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持有你方的(2017)晋01民终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和(2017)晋01民终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现已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我公司现通知你方: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后向受让人解晶晶履行前述判决书项下全部付款义务。
通知方:阳泉华瑞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