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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10 11:56:30    来源:山西市场网

 案例一:赵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典型意义:我国是世界上马铃薯产量最大的国家,2015年我国启动了马铃薯主粮化战略,马铃薯增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马铃薯环腐病,俗称转圈烂,是一种易传染、危害大的马铃薯病害。该案中,被告人销售带有环腐病等细菌的马铃薯种薯,给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

 典型意义:我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其产量稳定性、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等特性均无法保证,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该案中,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三: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农资产品的农民越来越多,但假冒伪劣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平台将伪劣农资销售至全国各地,农民一旦在网上购得伪劣农资,溯源维权有较大难度。该案一审庭审时,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对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起到良好效果。

 案例四: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近年来,“农资忽悠团”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形式,对农业生产、农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在2024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受理的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合力。该案中,人民法院对主犯张某和司某均判处重刑和罚金,有力惩治犯罪,为维护农资安全和农民利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稷山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耀瑞电力、兆龙科技、禹龙工艺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帮扶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赋能科技创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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