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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列民事诉讼第三人
发布时间: 2025-04-10 11:21:11    来源:山西市场网
  1. 滥列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现象依然存在。规范书写起诉状、把好立案关、把好审判关,多管齐下,防止滥列民事诉讼第三人。

  2.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分别规定了两类第三人的条件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但实践中滥列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起诉状将证人列为第三人;有的立案机构对起诉状列明的“第三人”通通作为第三人录入办案系统;有的审判机构对立案机构录入的第三人不经审查径直通知其参加诉讼……

  3. 建议规范书写起诉状、把好立案关、把好审判关,多管齐下,防止滥列民事诉讼第三人:

  4. 第一,规范书写起诉状

  5. 原告无权代表与其对立的他人起诉,起诉状不能列明有独三;原告无权代表他人申请以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起诉状中不能将需申请参加诉讼的人列为无独三。起诉状是否列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三,视该第三人是否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无独三而定:

  6. 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无独三。基于立、审分离的理论与实践,是否依职权通知他人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应由审判机构决定。为防止立案机构径直将起诉状上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录入办案系统,从源头上防止滥列民事诉讼第三人,起诉状不宜列明。

  7. 法律明文规定的无独三,应当列明。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列为无独三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8. 历来权威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包括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的最新诉讼文书样式(2022年6月第一版)中的起诉状样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无独三,很少有列明第三人的。建议参照权威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书写起诉状。

  9. 第二,把好立案关

  10. 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要把好立案关。他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通过起诉加入当事人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的,依法立案;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第三人”,如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独三,将其作为第三人录入办案系统。除此之外,基于立、审分离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立案机构不宜直接认可起诉状所列“第三人”的第三人资格。收到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材料的,移送审判机构审查决定。

  11. 第三,把好审判关

  12. 审判机构要把好审判关。立案机构录入的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条件的,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并将其从办案系统删除。收到他人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审查决定是否依职权通知他人以无独三参加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追加,审判机构应当审查决定。( 黄志佳)

  13.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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