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镇县法院成功运用追加被执行人举措,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等人追回63.5万元赔偿款。为表达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吴某某专程将一面写有“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执行高效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执行干警手中,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醉驾酿祸,赔偿纠纷诉诸法院
2021年8月,韩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套牌报废小型轿车,于天镇县于卞线某路段与同样无证驾驶的吴某某所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月离世。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2月,因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吴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将韩某某、李某某、赵某、朔州市某公司诉至天镇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韩某某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64.16万元,朔州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朔州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判决生效后,韩某某与朔州市某公司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吴某某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受阻,深挖线索寻转机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并对韩某某、朔州市某公司名下财产展开调查。但韩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在监狱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朔州市某公司同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将调查重点转向朔州市某公司。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股东朔州市某集团公司存在认缴期满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让执行干警看到了执结案件的希望。
追加主体,多方博弈终和解
2024年10月,天镇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裁判听证会程序,追加朔州市某公司股东朔州市某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朔州市某集团公司对此不服,向天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又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朔州市某公司还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原案件再审,也被驳回。
面对无可逃避的法律责任,朔州市某公司最终转变态度,主动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赔偿事宜。近日,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朔州市某公司当场支付案款63.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案件圆满执结。(本报记者 章大军)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