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351-40675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sxscdbrmt@163.com
消费者维权工作站 0351-4067522
山西市场导报社主办
面向市场·关注民生
完善我国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的思考——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00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 2025-03-27 11:36:49    来源:山西市场网

我国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以来,激活了土地要素,有效地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增加了粮食产量,为全国农业稳产丰收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实践运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研究探讨。本文从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入手,分析逐年案件受理情况、案件类型、当事人状况、审结情况等,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归纳总结出一些共性问题,结合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运用法学原理和规则,深入探讨,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以资借鉴。

一、2014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

审结的土地经营权案件情况分析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2014年至2023年”等关键词,选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裁判文书,每年10篇,共10年100份裁判文书,逐篇认真阅读,从不同角度分类研究,总结分析出一些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一)从案由方面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案件仍占大多数,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很少。在收集的100份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案59件,占到近六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案23件,占到两成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2件,占一成多;土地经营权案只有3件。

(二)从案件主体分析,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纠纷仍占多数,村民与农业公司、农业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纠纷较少。在100起案件中,村民之间纠纷50件,占到一半;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纠纷36件,占到三成多;村民与农业公司纠纷10件,农业公司与村委会纠纷只有4件。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经营纠纷主要是农民之间、农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之间矛盾较多。

(三)从一审裁判情况分析,支持原告诉求和驳回原告诉求的基本相当。在100份民事案件中,支持原告诉求的53件,驳回原告诉求的47件。在支持原告诉求的53起案件中,原告大多数为村民,只有少数是农业经济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在驳回诉求的47起案件中,有的是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如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起诉,或者将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土地权属纠纷诉至法院,或者将污染、占用等侵犯承包耕种土地纠纷作为土地经营权纠纷。

(四)从二审裁判情况分析,维持原判的占到八成以上,改判的不到两成。在100份民事案件中,维持原判的84件,全部改判的11件,部分改判的只有5件,没有发还重审。这说明各级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的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对出现的纠纷认识一致,较好地解决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正常秩序。

(五)从地域分布情况看,产粮大省的案件占绝对多数。在100份民事案件中,中南地区26件,主要是河南、湖北、湖南和广东等产粮大省,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土地亩数少,标的额不大,这也反映出中南部地区农业是家庭经济,精耕细作。东北21件,黑龙江、吉林省居多,而西北地区数量较少,但争议标的额很大,少则几百亩,多则几千亩,反映出黑龙江、吉林和新疆均是机械化大规模耕种土地的特点。东南和华北分别为17件,主要是江苏、安徽、河北等粮食主产区。一方面说明这些地区农业发达,土地纠纷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地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较强,发生纠纷,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100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一些案件的案由定性不准。通过对100起案件逐篇分析,发现大多数案件的案由定性准确,说明各地法院的法官能够准确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立案,按照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立案,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具体案由,对物权纠纷,案由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的更为具体,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诉讼请求为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的定得更加具体准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抵押合同纠纷。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认识不清,混淆界限,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定性为“土地经营权案件”,将“土地租赁合同案件”定性为“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将“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定性为“土地买卖纠纷案件”“土地权属确认纠纷案件”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将“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有一家法院将“企业经营权纠纷”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甚至有一家法院将在承包的耕地上堆放砖块引起的侵权之诉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由定得五花八门,极不规范。

(二)部分法院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认识不准,甚至错误。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出来的,属于下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上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农户承包权,是以家庭为单位从农村集体组织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又是从农户承包经营权中通过订立合同获得的经营权。很多法官和当事人对此认识不清,导致案件中将两者混淆,出现适用错误。

(三)少数法院对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限理解不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农户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是本村村民,承包土地有资格限制,可以继承、转包,但不能转让。而土地经营权作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出来的权利,没有资格限制,非本村村民、农业公司等均享有土地经营权,内容包括占有、经营、收益、入股、抵押、转让,但不能继承。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四)个别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转包与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相混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是同一含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一些农户将两者混淆,法院也认识模糊,将错就错,做出错误判决,严重损害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部分村委会滥用职权,随意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对100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分析后,发现一些村委会随意解除、变更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极少数村民在承包的耕地上擅自修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在收集的100起案件中,有五起案件涉及到在承包的耕地上擅自修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

(七)一些农民在卖房时连同承包的耕地一起转让的,法院作出不同判决。在阅读分析案件时,发现有六起案件,农民随子女到城市居住或者外出经商,将自家房屋和承包的土地一起卖给本村村民或者外村村民,此谓“卖房搭地”。 (未完待续)

作者任生林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出版《法官眼中的民法典》《法治驿站上的那人那事》《林音踪迹》《林音词韵》等著作。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0.26572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