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帮助在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上劳动合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更好地就业创业。
政策实施范围
“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2014年以来,省政府公开招聘到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且履行3年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不过,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岗创业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擅自离岗,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但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都不在本范围内。”
合同期满补偿
对基层公共服务岗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情形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凡是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都可自愿报名参加当年县乡事业单位面向政府购买基层岗位人员和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岗位招聘。”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站工作人员缺额人员中70%的岗位名额,可以用于安置本辖区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失业保险待遇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期满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不含留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须携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申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3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9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期满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72元。
留用期满人员
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用的,原服务单位应予以留用,原则上由各乡(镇、街道)作为新的用人主体,与劳动合同期满人员签订新的公益性岗位专用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相关待遇按现行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待遇。
原服务单位留用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县(市、区)统筹协调,落实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岗位,确保愿意留用人员及时得到安置。 本报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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