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人士的变美需求催生着医美市场的蓬勃发展,而现在最为人们接受的是纹眉术及纹美瞳线,因价格低廉、色素保持持久而为大众追捧。笔者就两项变美业务进行浅述,供大家参考。
纹眉术及纹美瞳线是不是医疗美容?还是属于生活美容?两种纹绣方法是一种将金属或植物颜料通过刺破皮肤来渗透入真皮层下,然后永久保持眉毛与眼线形状的美容外科方法,一度认为属于医疗美容业务。但是2009年原卫生部关于纹身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明确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纹绣作为一种微创伤性皮肤着色项目,也就未明确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所以两种纹绣方法也不属于生活美容。这就导致现今的纹绣项目既不属于医疗美容,也不属于生活美容,即使通报卫健部门也无相应处置办法的境地。如何通过部门联动,更好地对纹绣项目进行监管,值得相关部门思考实践。
纹绣机构在纹眉时,纹绣师会使用一种管装膏状的麻膏,可以缓解疼痛感。麻膏对于纹绣机构而言,是一款离不开的医药耗材。不管微创整形、光电项目、中胚层项目、还是半永久纹绣,麻膏的身影始终伴随其中,甚至在医美机构有“耗材之王”的别称。作为表面麻醉产品,必须是通过国药认证的药准字号产品。我国境内经合法审批手续且上市的多为国药准字号的利丙双卡因乳膏,但是因为有效成分含量所限,导致敷麻效果不甚理想,所以目前医美市场常见表麻产品便被众多不合规的产品所占据,如消字号、械字号麻贴以及水货、假货、三无的乳膏和凝胶类产品等。为逃避监管便利流通,纹绣师与麻膏的销售端沟通时通常会用“舒缓膏”“舒缓剂”来代替,甚至直接在聊天内容中标注“S”来进行购买交易。日常检查中,麻药膏的种类众多,纷繁复杂,比较多见的称谓有“金刚”“蝎子”“小白管”“绿巨人”,且外包装多为外文,仅标明了品名与生产国,无任何中文标识。对其成分表进行翻译成中文,多见lidocaine(译为利多卡因)。而利多卡因是医用临床常用的局部化学麻醉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里面有收录,具有局部麻醉、镇痛作用,属于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虽用于皮肤表层小面积手术,可有效减轻患者疼痛,但纹绣师大多未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和《纹绣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若使用麻药作业时的剂量控制不当,可能导致患者烦躁不安,惊厥,低血压与过敏性休克,很有可能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严重时甚至导致生命危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之规定,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可以将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局麻药”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而后依据《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
除却办理麻膏类行刑衔接案件之外,各地也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涉案相对人给予了其他种类的处罚。多见于通过认定纹绣美容店内的麻膏产品为药品的基础上,认定涉案麻膏类药品为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所禁止生产、进口的药品,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涉案药品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然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处罚额度过高的原因,也大多采取了减轻处罚的措施来完成案件的办结。
轻医美行业发展迅猛,麻膏需求有增无减,如何精准打击违法生产厂家,有效约束违法经营商户,立刻停止违法使用乱象,“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将轻医美市场引导向一个更加规范、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上,不仅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从注册登记、日常监管及信用管理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行业秩序,更需要与公安建立行刑衔接信息通报机制,联合调查,合力查办案件等多维度同时发力,全力追溯违法产品的“上下源”,构建贯通融合、依法依规、高效联动的医美行业长效治理体系,才能更好地整治医美行业麻膏使用乱象,维护医美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傅冰)
作者单位:太原市尖草坪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