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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第十六批)暨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二批) 杜绝餐饮浪费 共树餐桌“食尚”
发布时间: 2025-01-16 18:34:10    来源:本站

为持续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社会文明,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常态化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制止餐饮浪费违法案件。在春节来临之际,为发挥执法典型的警示作用,特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一、晋城市城区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某菜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忻州市保德县某餐饮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11日,忻州市保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保德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保德县某饭店内存在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求点餐等情况,保德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饭店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保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阳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及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案

2024年9月26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长治市潞城区某活虾香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12日,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活虾香锅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晋中市介休市某喜宴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1月15日,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介休市某喜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介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海鲜自助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案

2024年3月15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海鲜自助餐厅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且存在消费者随意取餐造成浪费的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就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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