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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碳市场运行机制 现状、面临的挑战及机遇
发布时间: 2024-08-13 10:40:11    来源:本站

全球气候行动倡议及各国政府的监管规定趋严正在改变当下的经济结构,给企业带来了低碳转型的挑战和机遇,特别是对高碳排放行业企业。面对新发展趋势,碳信用作为能帮助企业通过碳抵消来降低市场和监管风险、缓释低碳转型的时间和成本压力的市场工具而备受关注。企业在实现“净零排放”和低碳转型风险时,可以根据减排意愿和排放强度来制定自身的低碳转型战略和实施方案,包括利用国内外自愿碳市场的碳信用机制来降低市场和监管风险。我国碳信用交易的主要机制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

一、自愿碳市场机制

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是全球两大类碳市场。其中,强制市场由政府主导,对企业的减排责任有法律约束。纳入该市场的企业必须按政策法规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其排放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减排履约即排放量的清缴。排放多少就需要缴纳多少配额。有的强制市场也可以缴纳一定数量项目级的碳信用。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以及中国的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都属于强制性碳市场。

自愿碳市场是在强制市场之外,为那些没有强制法律减排义务的实体如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碳信用产品以实现自愿碳减排目标的市场机制。通常,自愿市场不与强制性减排挂钩。其运行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方法学、标准规则、项目设计、审定、注册、监测、核证、签发、交易、注销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碳减排标准体系。

目前,全球存在数十种自愿碳减排机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国际碳减排机制、第三方独立自愿减排机制以及各国国内自愿机制。通过以上三类机制核证并签发的碳减排量可成为碳信用在市场流通,一单位碳信用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国内外自愿碳市场

机制现状分析

国际自愿碳减排机制: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航空碳抵销和减排计划(CORSIA)等;各国国内的自愿碳市场:如中国碳市场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CR)、美国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AR)等;第三方独立自愿碳减排机制,如美国的核证碳减排标准(VCS)、英国的黄金标准(GS)等。


(一)国际自愿碳减排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DM)

发达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与发展中国家在项目层面展开合作,旨在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以帮助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目前,清洁发展机制(CDM)已经备案了117种方法学,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能源工业(涉及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能源分配与需求、制造业、化工业、建筑业、交通业、采矿业、矿物与金属生产、燃料逃逸排放、HFC和SF6生产与消费中的逃逸排放、溶剂使用、废弃物处理、造林与再造林以及农业等。

2.国际航空碳抵销和减排计划(CORSIA)

国际航空碳抵销和减排计划(CORSIA,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员国于2016年共同通过的一项计划,其核心目标是推动国际航空业实现二氧化碳中性增长,即确保该行业排放量的增长与通过碳抵销活动所实现的减排量相抵消。该计划自2021年起进入试点阶段,并将持续至2027年。随后,从2027年至2035年,CORSIA将进入第二阶段,要求所有国家参与。其核心机制为航空公司需为其超过基准线的碳排放购买碳信用额,以此来抵销额外的排放。CORSIA采取“自愿参与原则”,但许多主要航空市场已经表示将参与该计划。航空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各种减排项目来获取碳信用额,这些项目可以是可再生能源项目、森林保护项目或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其他项目。CORSIA是全球首个针对单一行业设定的国际市场为基础的减排机制。


(二)各国自愿碳市场

1.中国碳市场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些减排量可用于控排企业在清缴履约时进行抵消或其他相关用途。该机制起始于2012年3月,但在2017年3月暂停,直至2023年年底才得以重新启动。在CCER运行的第一阶段,共有2891个CCER项目被开发,其中1047个项目完成了备案,而完成减排量备案的项目有247个。这些项目累计已完成的减排量备案达到了4980万吨。全国碳市场抵消机制与各地方碳市场抵消机制不一,如深圳、广东、湖北、天津、福建的抵消比例可以达到10%,重庆为8%,北京、上海分别只有5%、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比例则为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2.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CR)

ACR最初是环境资源信托基金于1996年创建的温室气体登记机构,于2007年成为非营利组织WinrockInternational旗下的非营利企业。2012年,ACR获得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批准,成为加州排放限额交易市场的抵销项目登记处(OPR)。ACR备案的17个方法学涵盖4个领域:工业过程的温室气体减排;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封存和储存,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截至2024年5月,ACR总计742个项目在册登记,排除331个未公布项目状态的项目外,共签发218个,签发量合计约2.7亿吨;注册项目中包含258个林业碳汇项目和3个湿地恢复项目。

3.气候行动储备(CAR)

CAR是由美国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气候行动储备”在2008年创立的。截至目前,CAR已经批准了29个方法学,这些方法学主要分布在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截至2024年5月,在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共注册了917个项目,并签发了355个项目,签发量约为2.1亿吨。项目涵盖多种领域,如:加拿大的己二酸生产、大草原、煤矿甲烷和森林等;墨西哥的锅炉效率、森林、卤化碳、垃圾填埋场、畜牧业、卤化碳议定书、硝酸生产、氮气管理、有机废弃物堆肥、有机废弃物消化、臭氧消耗物质、水稻种植、土壤富集、城市森林管理和城市植树等;还有美国的垃圾填埋场和畜牧业等项目。

4.全球碳委员会(GCC)

GCC是中东和北非地区第一个自愿碳抵销机制,由海湾研究与发展组织于2016年建立,GCC备案的方法学包括所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备案的方法学以及5个自行开发的方法学。分别是:向电网或自有消费者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方法学,泵送系统节能项目方法学,动物粪便和废物管理用于发电项目方法学,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海水淡化厂并网方法学和建筑物淡化水节水项目方法学。截至2023年10月,GCC在全球48个国家和地区分布的项目超4000个,累计签发量约5.5亿吨。

5.PlanVivo

始于1994年,由苏格兰非营利组织PlanVivo基金会管理。该标准体系能为社区和小农户提供开发碳汇项目的机会,改善生计并促进生态系统保护。通过其认证的项目生成PlanVivo证书,证明了项目活动减少或避免了一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截至2022年,PlanVivo已经签发了700万吨减排量;2023年有28个项目注册,分布在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该标准在中国目前没有项目。


(三)第三方独立自愿碳减排机制

1.核证碳减排标准(VCS)

VCS是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经济论坛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于2005年设立,是全球应用最广、市场占有量最大的自愿碳减排机制。该机制批准的方法学涉及16个专业领域,包括:能源(可再生/不可再生);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学工业;建造;运输;采矿/矿物生产;金属生产;无组织排放——来自燃料(固体、石油和天然气);无组织排放——来自工业气体(卤化碳和六氟化硫);溶剂使用;废物处理和处置;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牲畜和粪便管理;碳捕获和储存。VCS已被96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注册超过1845个项目,其中农林项目220项。截至2024年3月,中国境内获得注册的VCS项目有444项,其中45个是针对森林、湿地或其他基于自然的项目。通过VCS注册处签发的减排量已经超过12亿吨。全球碳汇交易中,60%-70%的碳汇量来自于VCS项目。

2.黄金标准(GS)

GS是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于2003年共同创立,由瑞士日内瓦的黄金标准基金会管理。GS备案的39个方法学涵盖土地利用、林业和农业,能源效率,燃料转换,可再生能源,航运能源效率,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用水效益和二氧化碳移除八个领域。截至2024年5月,全球共注册了3333个项目,有1757个项目获得签发,签发量约3.3亿吨;GS共有22个林业碳汇项目获得签发,而其中有2个中国项目。


(四)国内自愿碳市场形成

1989年,首例针对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的自愿投资开启了自愿碳交易的先河。这一时期,自愿碳市场作为唯一的碳市场类型存在,尽管交易量相对较小,但为后续的碳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建立国家间的碳交易机制,作为连接低碳环境下实体经济和虚拟资本的桥梁;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次首次根据国际法为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并通过建立I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和JI(联合履行机制)这三项国际间减排交易机制,奠定了兼顾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相互作用的国际碳市场体系。我国自愿碳市场按照不同的发展特征,可大致分为早期探索阶段(1995年-2001年),国际合作阶段(2002年-2012年),国内市场试点阶段(2013年-2017年),重启发展期(2023年至今)。

1.阶段一:早期探索阶段(1995年-2001年)

我国碳市场起步于碳减排项目国际合作。199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在该决定的指导下,我国科技部牵头制定和发布了实施“共同执行活动”的管理办法,并与挪威和日本开展了实质性的项目合作。

从1995年至2001年间,中国共执行了四个重要的碳交易相关项目,它们分别是“首钢干熄焦项目”“河南商丘热电联产项目”“辽阳铁合金电弧炉项目”以及“哈尔滨印染厂锅炉改造项目”。在这些项目中,中外专家团队深入合作,对跨国碳交易项目合作的可行性、所需的政策法规以及方法论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通过这些试验性的国际合作研究,中国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碳交易合作经验,还在微观项目方法论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经验和成果为后期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阶段二:国际合作阶段(2002年-2012年)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议制定了实施《京都议定书》的细则,包括批准成立CDM执行理事会及组成人员。从2002年开始,全球启动了CDM项目的实施。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CAM项目,到2012年占据了全球CDM项目的一半以上。中国减排项目参与CDM机制的主要收购方为欧盟市场,用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配额抵消。

CDM机制是我国在2013年之前唯一可以参加碳排放交易的方式。在这一阶段后期,由于全球经济萧条,《京都议定书》续约延迟,CDM供需不平衡等种种原因存在,CDM市场开始持续萎缩,价格逐渐低迷,为国际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带来极大影响。

伴随着CDM市场吸引力下降,我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开始建立以自身政府为主导的自愿减排机制。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印发实施,创设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作为CDM的补充,这使得CDM后期的一些减排项目及时转化为国内自愿减排项目,标志着中国核证自愿减排机制CCER在国内正式启动,

3.阶段三:国内市场试点阶段(2013年-2017年)

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我国CCER进入交易试点阶段。随着2015年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上线,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运行。

但由于前期碳市场不成熟、CCER项目不规范、CCER参与意愿低、供过于求等问题,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暂缓申请CCER。我国CCER市场进入存量交易阶段。

4.阶段四:重启发展期(2023年至今)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CCER等自愿减排量的需求日益增加。2023年后,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法学遴选以及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进展迅速,释放出CCER重启的强烈信号。2023年2月,全国统一的CCER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已开发完成。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2023年10月20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2023年10月24日,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奠定了全国CCER市场启动的政策基础和制度保障。

2024年1月22日,CCER在北京正式启动。CCER的重启,通过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强制碳配额+自愿碳减排”两个相互关联的碳市场体系,增强碳市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也将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碳市场。

三、自愿碳市场运行

面临的挑战

(一)与国际碳市场相比,国内碳价依然处于低位

相比欧盟等国际较为成熟的碳市场,目前我国碳价水平还不能反映真实减碳成本及长期供需关系。全国碳市场碳配额价格自2021年7月16日开市以来,配额价格先经历大幅下跌后2022年平稳运行,最高成交价61.60元/吨,最低成交价50.54元/吨,总体围绕58元/吨上下波动(较2021年47元/吨有所提升),自2023年3月以来碳价不断上涨,7月最高价65.00元/吨、8月最高价75.00元/吨、9月最高价77.00元/吨、10月最高价82.79元/吨。《2022年中国碳价调查报告》预测,2025年国内碳价预计升至87元/吨,2030年前将达130元/吨,但仍远低于主要经济体的平均碳价水平。例如,欧盟2023年碳排放配额最低现货结算价为74.39欧元/吨,最高为95.95欧元/吨,比CEA价格高近10倍;美国加利福尼亚-魁北克碳市场2023年11月碳市场价格为38.73美金/吨,为CEA最高价的3.3倍;新西兰2023年碳市场10月碳市场价格为40.1美金/吨,为CEA最高价的3.5倍。


(二)地方碳市场制度不同、发展程度不一,碳价存在一定差距

目前国内碳市场以免费分配碳配额为主,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买卖CEA积极性不高,大部分以完成任务为目的进行碳交易,政策驱动型市场特征明显。但与2021年、2022年CEA价格相比,2023年碳价总体上涨,这也与相关政策力度加强、碳中和赛道热度上升等有关。不同试点的碳市场配额分配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处罚机制各不相同。例如,不同地方试点采用的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的比例不同,选择的配额分配方式也不同。地方碳市场的规模以及发展程度也参差不齐,导致各地碳价存在差异。各区域试点配额总量和覆盖行业存在一定区别,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数量不等,控排企业纳入数量多的地区往往比数量少的地区更为活跃。另外,碳价高低或与发展程度有一定关联,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碳市场早在2013年就已经启动运行,2023年碳配额成交均价分别为113.92元/吨、62.18元/吨、76.86元/吨、59.29元/吨。福建试点2016年才正式启动,2023年碳配额均价为32.01元/吨。福建碳市场因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所以碳价较其他试点低。


(三)交易以政策驱动为主,市场活跃度不高

从各个碳市场的成交情况来看,无论是全国碳市场还是地方碳市场,交易基本集中在履约月份。现阶段,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参与交易的主体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控排企业。与欧盟碳市场等国外碳市场相比,我国碳市场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多数重点排放企业或不熟悉市场,或仅为完成任务,未形成常规化交易思路,缺乏交易积极性,导致临近履约期时交易集中度较高。

根据全国碳配额市场数据显示,2021年7月至12月全国碳市场配额交易量为17878.93万吨,2022年全年碳配额交易量为5076.78万吨,2023年进入第二个履约期,1月至11月碳配额交易量为19347.2万吨。从成交情况来看,当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出台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配额交易活力。如我国首个履约周期配额交易量中,有76%的成交量在履约期限(2021年12月)临近产生,交易量较大,2023年为第二个履约期,交易量较2022年大幅增长。

另外,据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碳市场回顾与最优行业纳入顺序展望(2023)》报告显示我国2022年全国碳市场换手率在2%-3%内波动,低于七个试点碳市场约5%的平均换手率,更远低于欧盟碳市场约500%的换手率,整体市场活跃度不高。


(四)碳市场覆盖行业和交易品种单一

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中,实际负有履约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仅局限在发电行业的2162家企业,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占全国不到一半的排放量(2022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14.8亿吨)。近期,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已开始生效,并将于2026年1月正式实施。CBAM提出,非欧盟生产商在欧盟销售相关商品时必须为二氧化碳排放付费,以弥补原产国碳价与欧盟碳排放交易碳价的差异。欧盟CBAM初期覆盖行业主要为钢铁、铝等,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将不得不承担高额碳关税。而目前来说,钢铁、化工、建材等暂未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体系。就交易产品看,我国碳市场仍以碳配额现货交易为主,交易品种较为单一,缺乏有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工具。


(五)碳信用缺少明确的技术指引

对于如何将碳信用纳入企业的净零策略中缺少统一、明确的标准,这包括:采纳的减排量、预算的分配、质量的要求和披露的准则等。目前来说CCER方法学也仅在2023年10月24日发布了4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其他方法学仍未发布,大量自愿减排项目无法申请备案。


(六)碳市场缺乏金融属性,金融产品、碳市场主体单一

碳市场的金融属性是指企业在市场上把配额作为资产进行交易,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的目标。欧盟碳市场建立了以碳配额公开拍卖为主的一级市场和以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主的二级市场,其碳期货交易占市场交易额的80%以上。韩国碳市场具有丰富的交易模式,参与控排的企业可以购买核证减排量和使用国际抵消信用履约。对比欧盟、韩国碳市场,我国碳市场以免费配额为主,交易整体以单一的碳现货为主,没有丰富的碳产品,也未对碳配额进行拍卖,使碳市场缺乏资金和活力,加之企业对碳交易的重视程度不够,仅为完成减排任务而参与市场,没有真正起到丰富交易产品、扩大交易的作用。

2022年欧盟碳市场配额成交量为91亿吨,成交额约7000亿欧元(约合5.3万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比重超过80%。因此从欧盟的经验来看,碳现货和碳期货等衍生品基本同步发展,衍生品交易对促进市场活跃度起到重要作用。在2023年EUA现货和期货交易中,现货仅占一小部分,期货交易占比高达92%。我国试点地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排放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现货产品,缺乏相应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工具。即使上海碳市场推出远期产品,但交易量非常少。数据上看,截至2023年11月29日,上海碳市场所有现货品种累计成交量228,931,573吨,累计成交金额3,717,625,651.18元。其中,配额累计成交50,201,595吨,成交金额1,354,767,210.76元;CCER累计成交178,729,978吨。上海碳配额远期产品累计成交数量4,380,600吨,仅占总成交量的1.91%。


(七)碳资产法律地位尚待明确

国内碳交易市场主要涉及的两类基础产品:政府分配的排放配额和签发的碳信用CCER,根据其属性,这些可交易的产品都属于“资产”,因此碳排放配额和CCER应被当作资产(以下简称碳资产)处置。这意味着碳资产应与其他资产一样,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且企业对其的处理应同其他资产一样。而现状是,碳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在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缺失。这导致投资者和交易者在碳资产交易和处置过程中面临大量法律风险,直接影响他们参与市场的意愿。例如,由于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碳资产,双方在合同谈判和执行中会引起争议,使合同的执行变得更加困难。甚至在面临争议时,由于法律支持和保护的缺席,合同条款可能会失去效力,从而导致违约风险无法有效规避。除此之外,可能还会引起碳资产所有权和转让权的纠纷等问题。2021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2月,接着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在处理碳市场面临的法律问题方面既及时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仍需要尽快出台更全面更系统的碳资产碳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碳交易依法推进。其中,通过法律法规条款明确碳排放配额、碳减排信用的资产属性,以及这些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权限等问题尤为重要。


(八)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强

目前碳排放核算等相关技术在我国处于兴起阶段,且各个碳市场规则不同,配额分配方式也不同,可能存在企业为避免处罚而故意伪造碳排放数据的情况。目前各交易所披露的碳交易数据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交易信息。各交易所平台对外公开的数据列表不统一,一些平台上的碳交易数据不完整,缺少历史数据,造成交易数据披露体系不完善,交易所的数据规范性与透明度不强。

四、对促进自愿碳市场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快涉碳立法进程,依法推进“双碳”工作、保护碳资产

自从我国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积极响应,着手推进相关工作。然而,立法进程尚未与其完全同步。未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碳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增加碳配额和碳信用资产的确权条款。将碳配额和碳信用的资产属性写进法律文本中,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无故侵犯他人所拥有的碳资产权益。二是出台新法规或修订现有法规,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序运行。可参考现有关于证券交易和大宗商品交易等相关的适用法规,出台新法规或在已有法规基础上增加覆盖碳交易的条文,为碳交易的发展和运营建立“护栏”、保驾护航。三是通过法规界定碳配额和碳信用的有效期,为碳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例如,明确所有已分配的排放配额可用于当前和下一个履约周期,确保CCER从签发至使用期限内始终有效。这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信号,有助于他们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进而推动大规模低碳技术投资。四是通过法规或政策,明确低碳技术投资带来的碳减排效益的权属和处理办法。当投资者确信他们低碳技术产生的碳减排信用将属于投资者,并成为投资的财务回报的组成部分时,必将吸引大量的资本踊跃参与,大幅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和投资,助推中国碳市场的长期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速扩容碳市场

建设和运行一个高效、活跃并能真正发挥其潜在作用的碳市场,需要有合理的、符合市场逻辑的系统性和策略性的设计。碳市场的设计应确保有足够的低边际减排成本的行业和实体包含在体系中,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边际减排成本低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资金,投向更先进的低碳技术,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相同的减排目标。为增加市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仅需要碳市场涵盖更多行业和不同技术水平的企业实体,还应鼓励那些采用先进低碳技术的、原本不在碳市场覆盖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以获得减排信用并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在一个灵活且开放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边际减排成本选择合适的减排或交易策略,同时更有能力灵活应对市场的变化和风险。加之碳市场所具备的金融属性,使之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参与,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三)开放资本进入碳市场

当前的碳市场规则限制了投资机构和银行的参与,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市场炒作和市场扰乱行为。但同时也抑制了投资机构将资本投入绿色低碳技术领域,这与建立碳市场的初衷相违背。为此,应创新市场设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碳市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先进低碳技术投资。同时,应鼓励金融机构研发更多以碳配额、碳信用为基础的创新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如碳信托、碳质押、碳债券、碳期货等,促进碳金融和气候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深入挖掘碳市场的金融潜能、活跃交易环境,促进资本向绿色低碳技术流动。

(四)拓展碳市场人才培养,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人才培训,鼓励减排企业主动进行碳资产管理。由于控排企业面临碳价格波动风险,采用交易工具有助于锁定财务成本,实现平稳运营。同时,通过主动管理碳资产,企业可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增加收益。专业化人才培养能够引导减排企业提高碳资产管理水平,积极参与碳市场,促进碳市场的良好发展。促进相关产业加强专业碳核算、碳交易、碳数据管理队伍的建设,培育精通碳交易机制与交易手段的专业人员,为国家碳市场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王晓东  冯伟  赵世琦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葛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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