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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政治关系和政治法的概念
发布时间: 2017-01-19 16:12:30    来源:
 

作者简介

俞德鹏,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宁波市人大常委,中国农工民主党宁波市委会副主委,中国宪法学会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理学法史学研究会副会长。

顾名思义,政治法就是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要掌握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就得

理解“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含义。

一、政治的概念

政治是一个多义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其含义。

(一)形式政治和实质政治

政治概念可以分为形式政治和实质政治。形式政治属于政治法学的思考范围,实质政治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政治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见的政治现象,是国家主人表达自己意志的活动。列宁说:“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的活动形式、任务和内容。”

实质政治是隐藏在政治现象背后的实质内容,是一定社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围绕权力而进行的博弈与斗争。列宁说:“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解放而与世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关系。”王松和王邦佐认为:“政治是指一定社会阶级或社会集团,为了实现和维护本阶级的根本经济利益所进行的夺取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政权、巩固国家政权,并运用国家政权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全部活动。”

 ()广义政治、中义政治和狭义政治

学界对政治概念的理解多有不同,有广义政治、中义政治和狭义政治之别。

广义政治即社会政治,把政治理解为与经济现象、文化现象等并列的社会现象。社会政治概念是西方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观点,认为政治就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的一切社会团体的决策活动。政治活动不限于国家和政府之中,家庭、教堂、会、企业组织等社会团体中也存在政治活动,也是政治体系。《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序言中写道:“就广义而言,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刘德厚认为,政治是社会的政治主体的利益全局关系所支配的社会公共权力活动,政治的基本要素有四个:政治主体、政治利益、政治形式和政治过程。

中义政治即国家政治。国家政治概念是传统的政治学概念,自马基雅维利提出“政治即国家”以来,学者们大多认可政治就是国家政治的观点。国家政治是人们参与、组织、争夺、运用国家权力进行决策以及执行决策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活动,包括组织政党、选举、游行、制宪、立法、决策、监督政府、行政、司法、军事等。多数中国政治学者持中义政治概念。王浦劬说:“政治就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杨光斌认为:“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狭义政治是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等并列的社会现象,指国家政治中的国家意志表达活动,是人们参与、组织、争夺、运用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的活动,也是人们确立政制和决定政事的活动,包括组织政党、选举、游行、制宪、立法、决策、监督政府等。狭义政治概念摒弃了中义政治概念中的执行国家决策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活动,也就是摒弃了施政(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的国家政治。美国政治学家、法学家古德诺以简练的语言区分了政治与行政。他说:“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和行政。”

()本教材的观点

学者们对政治概念的不同理解是他们根据自己的立场与视角得出的结论,都是合理的,本身并无对错问题。我们认为,政治就是人们追求权力和运用权力的活动。形式上,广义的政治可以理解为组织体(国际组织、国家、政党、宗教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使其意志得以执行的活动。根据组织体的不同,政治可以分为国际政治、国家政治、政党政治、宗教政治、自治组织政治、社会团体政治、企业事业单位政治等。其中国家政治是最常见的政治,是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人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政治,为中义政治。国家政治以分为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两部分,其中国家意志的表达部分为狭义政治,国家意志的执行部分为施政。实质上,所有政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博弈与斗争,其中国家政治的实质是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之间围绕国家权力而进行的博弈与斗争。

本教材所言的政治为狭义的形式政治,即政治是人们追求国家权力的活动,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为,是国家的决策行动。因此,本教材一般不涉及公司、企业、社团等内部的非国家政治,不研究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等实质政治,不讨论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等施政行为。

二、政治关系的概念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人们在追求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是主体在政治生活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在政治生活之外发生的任何关系都不是政治关系,即使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例如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就不是政治关系而是经济关系。

()形式政治关系与实质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与政治相对应,也有形式政治关系与实质政治关系之分。

形式政治关系就是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见的政治关系,比如国民与国家的关系、政党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国民、政党、国家、国家机关等是形式政治关系主体。

实质政治关系就是隐藏在形式政治关系内部的不可见的政治关系,比如阶级关系、阶层关系、民族关系、群体关系等,其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实质政治关系,阶级、阶层、民族、群体等是实质政治关系主体。

法律是一种制度形式,故只有形式政治关系才能被法律调整,实质政治关系无法被法律调整。

(二)广义政治关系、中义政治关系与狭义政治关系

人们对政治关系概念的理解也有广义、中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政治关系即社会政治关系,是所有组织体内部存在的政治关系,是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运用与执行组织体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广义政治关系包括国际组织内部政治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国家政治关系、政党内部政治关系、宗教组织内部政治关系、自治组织内部政治关系、社会团体内部政治关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政治关系等。

中义政治关系即国家政治关系,是国家作为一个组织体在其内部存在的政治关系,是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运用和执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中义政治关系包括国家行政关系、司法关系、军事关系和狭义政治关系。

狭义政治关系是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并运用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狭义政治关系是摒弃了国家行政关系、司法关系和军事关系的国家政治关系。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网络系统中,狭义政治关系主要有国家主人与政府的关系、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主人与其代理人(包括君主代理人、贵族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等,下同)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党与国家关系、政党与政党的关系等。

三、政治法的概念

政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政治法

广义政治法是指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的法律。国家政治关系包括立法、用人、决策、监督、行政、司法、军事等一切与国家权力有关的社会关系。广义政治法包括行政法、司法法、军事法和狭义政治法等法律部门,与公法概念的范围比较接近。

()狭义政治法

狭义政治法是指调整狭义政治关系的法律。狭义政治关系即摒弃了行政关系、司法关系和军事关系的国家政治关系。狭义政治法不包括行政法、司法法和军事法。尽管以国家政治关系为政治法的调整对象从理论上讲并没有错误,但这一定义使政治法体系过于庞大,与现有法律体系不协调,不够合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司法关系是司法法的调整对象,军事关系是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如果政治法调整中义政治关系,则意味着政治法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系统,其中包含行政法、司法法和军事法。而如果以狭义政治关系为政治法的调整对象,把政治法定义为调整狭义政治关系的法律,使之与行政法、司法法和军事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则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本教材所言的政治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调整人们在追求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立政法

鉴于“狭义政治”一词不够简练,含义相对模糊,我们以“立政”一词来替代“狭义政治”。“立政”可以依语义直接解释为“建立政权、确立政体、决定政策”等意思。“立政”一词最早出现在上古文献典籍《尚书》之中。在其内有专门的《立政》篇,是周公归政后劝诫成王的诰辞。《立政》全文阐述的是君王如何设官立制和用人立长的道理。笔者认为,可以用“立政”一词来表示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活动,表示人们确立国家政制和决定国家政事的活动。人们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主要法律,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要政策和重大决策(如宣战、媾和、戒严、大赦、领土变更、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与决算),监督行政和司法等都属于立政活动的范围。在立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便是立政关系了。因此,我们认为,政治法即立政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政制和决定国家政事的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或者说,政治法是规范国家意志的表达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本教材中,立政即狭义政治,但由于立政一词具有动态性和行为的指向性,与作为名词的政治(狭义)概念还有一些细微的区别。政治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二者都是政治主体。而立政关系的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立政主体,另一方是立政对象,一方对另一方有支配性影响。因此,在本教材中,“立政”一词多用于双方地位不一致的场合,多指立政主体对施政机关的管理与支配,如“立政主体”、“立政方式”等。在其他场合,则继续使用“政治”概念,如“政治基本法”、“政治关系法”等。

俞德鹏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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