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由:2023年初,消费者张先生计划和家人一起去西双版纳游玩,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张先生被西双版纳曼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洲公司”)的宣传视频吸引了。2023年4月4日,张先生购买了曼洲公司三晚家庭套房,每晚折后1475.9元,共计消费4427.7元。
张先生表示,曼洲公司在他下单前在某社交平台上大肆宣传所开设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该酒店并不是五星级酒店。张先生认为曼洲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向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业内说法: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曼洲公司上述宣传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曼洲公司对其酒店的虚假宣传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张先生将曼洲公司告上法庭,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明确认定曼洲公司在未取得五星级旅游酒店资质的情况下投放了多项文案内容为“西双版纳5星级豪华酒店”的虚假广告,即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对其通过的商品(服务)性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判决,曼洲公司向张先生返还消费款4427.7元,并赔偿消费款三倍价款13283.1元。
据市场监管网
【责任编辑 王大元 实习生 荆亚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