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郭女士致电本报咨询:“我是太原市某民营公司的员工,因为薪资问题被迫离职,我在该公司上班3年多了,按公司规定,上班满三年可休5天年假,我一直未请过假,更未享受过年休假。我现在被迫离职,能否要求公司给我未休年休假的相关补偿吗?”
人社部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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