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咨询:“我是太原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今年年初在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试用,其中有3人完成不了公司交办的任务,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我想咨询一下,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人社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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