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351-40675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sxscdbrmt@163.com
消费者维权工作站 0351-4067522
山西市场导报社主办
面向市场·关注民生
晋中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旅游警示
发布时间: 2017-01-17 09:30:56    来源:
 

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旅行社业务

本报讯 日前,晋中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旅游警示指出,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正规旅行社须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正规旅行社应有以下保障:1、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银行存入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依据经营范围等情况,累计赔偿限额为几百万元不等,发生责任事故可用于保险理赔。3、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及相关附件,履行相关义务,有专业团队操作人员,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均没有上述保障。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等单位和个人,打着户外活动之名从事旅行社业务。对此,《旅游法》是明确禁止的。晋中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市民和旅游者,跟团出游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信誉度高的旅行社,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不能一味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报名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权益受损要依法理性维权。刘晓敏 

 

 

【责任编辑:周伟】

0.25497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