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具体实务中,票据保理主要存在直接票据、先票后保与先保后票三类融资模式。其中,直接票据模式违反票据贴现规范应予以禁止,先票后保与先保后票模式并无不当,应予以认可。
关键词:直接票据;先票后保;先保后票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将保理合同定义为:“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票据保理则在一般保理业务中引入票据关系,借助票据锁定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义务,继而提升融资款项回款可能性。当下,票据保理已成为供应链金融之首选,但受规则缺位影响,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有必要结合现有实践开展分析。
一、票据保理融资模式辨析
实践中,围绕票据保理主要存在以下三类融资模式:
第一类,直接票据模式。该模式指债务人就应收账款向债权人出具或背书转让票据后,债权人与保理商订立保理合同,将票据移交保理商以获取保理服务;
第二类,先票后保模式。“先票后保”即“先票据后保理”,该模式指在基础交易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或者转让票据,清偿与债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已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待票据到期,保理商持经背书的商业汇票要求出票人承兑。
第三类,先保后票模式。“先保后票”即“先保理后票据”,该模式则是指在基础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债务人以签发或转让商业汇票的形式向保理企业履行付款义务。
二、上述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直接票据模式不符合现有票据管理规定
在缺乏基础交易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将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充当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不符合现有票据管理规定。《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将票据贴现人限定为经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因而保理商不具备票据贴现资质,直接票据模式存在违规贴现风险。
(二)就票据支付后的应收账款开展先票后保模式存在争议
债权人能否就票据支付后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认为票据支付后的应收账款不属于保理适格标的,应收账款于票据支付后消灭,债权人既无法转让已消灭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也无法就消灭的应收账款主张权利。此时,保理商借助票据实现融资回款的依据并非为保理关系,而为票据关系。
(三)依保理取得票据开展先保后票模式存在质疑
先保后票模式下,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并依据保理关系受让应收账款完全符合现有保理规范。但实践中,此模式面临的最大质疑在于保理商为提升融资回款可能性,能否在保理关系成立后要求债务人向其开具或背书转让票据,即保理合同能否作为保理商取得票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将票据流转的前提限定为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虽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但二者之间并无实际贸易往来,保理关系是否属于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质疑。
三、供应链模式下票据保理融资法律完善建议
(一)明确禁止保理商开展直接票据模式
票据贴现属国家特许经营范围,无论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还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均明确禁止保理商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结合现有规定与直接票据模式特征可知,该模式因涉嫌票据贴现而违反现有金融管理规范,属于立法禁止范畴。对于保理合同订立前,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开具或背书转让票据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可就该票据项下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业务。
(二)承认已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为先票后保模式适格标的
在先票后保模式下,债务人的票据支付行为属于付款承诺,应收账款仍为合法有效的存在,保理商可就该项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就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言,二者之间存在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设立应收账款的原因关系;二是出具或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不因票据支付而消灭,而是与票据关系共存,直到票据获得承兑付款之时。票据虽为支付手段,但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货币。现实中,债权人获得票据但未获得清偿的现象仍相对普遍。因此,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与票据权利同时存在,并未完全消灭,对其转让应予以承认。
(三)认可依保理取得票据开展先保后票模式的效力
对于保理商基于先保后票模式取得票据是否符合真实交易关系应作广义理解。交易关系不等于经济上的贸易往来,应理解为涵盖一切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理由如下:一是理论上应收账款转让未改变债权同一性。保理合同的本质为债权转让,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成为新的债权人,并基于债权人地位取得票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司法实践也认可上述观点。
四、结语
综上所述,供应链模式下,票据保理除直接票据模式涉嫌票据贴现外,先票后保与先保后票两种模式在操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项目基金:202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供应链模式下票据保理融资法律问题研究”(2022GXS014)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刘永智
【责任编辑:周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