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交易超越了距离的藩篱,向电子商务转变,网络空间已成为一种快速发展的新型交流方式和重要的交易平台。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购买全球商品带来便利。但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网络性和无形性,同样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挑战。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消费者保护 纠纷解决 国家监管
虽然电子商务通常被认为只是消费者从网络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但它远不止是一笔简单的交易。近年来,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发,消费者纠纷呈暴发式增长。
一、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困境
(一)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缺失。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整个过程都容易受到权益侵害,例如购买前,商品介绍容易受到商家的误导和欺骗;购买时,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购买后的售后问题,包括未交货、商品缺陷、商品不安全、维修和退款等。所以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并不一定适用于网络消费者的交易。我国并未有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欠缺。
(二)跨境消费者维权难。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多个国家的商家和消费者,不同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我国消费者和外国商家产生纠纷,很难进行跨国维权。原因包括: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通常属于低价值交易,而跨国进行诉讼时间长、成本高,消费者往往不了了之。第二,鉴于电子商务纠纷数量庞大,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能够高效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三)国家监管缺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仍属于新兴领域的交易方式。所以这是一个刚刚开始受到监管的领域,由于相关制度、法律还未完善,导致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不到位,发挥的作用甚少,加剧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地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又由于交易的跨国性和网络虚拟性,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电子商务的快速兴起与实践推动了国家的立法。首先要始终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原则进行立法。其次在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基础上,修订增加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最后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进行详细规定。此外还应注意兼顾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
(二)提供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线上纠纷解决途径与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纠纷具有一致性。我国正在大力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目前,我国处理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平台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其运用互联网技术,将起诉到庭审以及裁决的全过程网络化,通过法院的网站就能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
另一种选择则是通过建立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专门处理电子商务的纠纷。例如欧盟的电子商务消费者ODR在线争议解决系统,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成功的纠纷解决平台。它的优势在于允许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解决纠纷,包括在线谈判、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为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了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
(三)加强跨境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合作。国家有理由保护公民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在全球电子商务市场上有效保护本国消费者的权益,最佳途径是通过各国之间广泛的国际合作。各国要协调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标准和监管制度,共同促进跨境消费者的全球保护框架,增强消费者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商务法》虽然并未详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规则,但在第73条明确了“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同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为我国进行跨境消费者保护的国家间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技术的革新与互联网的普及,将消费者推入全球电子商务市场。为更好地保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应立法先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为消费者提供公正、高效的维权平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加强国家监管,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协同维护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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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夏夕晴
【责任编辑: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