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王安石,大家都知道他的变法,对熙宁变法自古以来争议很大。持肯定者认为变法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国力,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持否定者认为不顾国情,急功近利,增加农民负担,阻碍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还有的学者认为既要承认变法是一次重要改革活动,使国家财政状况好转,具有进步意义。又指出新法在实施过程中触犯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给农民增加很大负担,阻力很大,致使改革腰斩。但是,不论哪派学者,都承认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致力于富国强兵,王安石是一位勇于担当、有作为的政治家,对他的品德和才学予以充分肯定。
王安石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和文学家,其成就众所周知,自不待言。同时,作为长期担任地方要职的官员,他对断狱决案事务熟稔,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观点。
尊儒重法、法形儒质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总体上属于儒家,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法家的富国强兵措施,将法家内容引入儒学,尊重儒家,重用法家,法家其形,儒家其神。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云:“有仁心仁闻而泽不加于百姓者,为政不法于先王之道故也。”他像孔孟一样,非常推崇尧舜禹的先王之道,三代以降,历代君主虽有善政,不过是陈陈相因。因此,建议宋仁宗“陛下当法尧、舜,何以太宗为哉?”对唐太宗的治国理政都不以为然。他提出“变风俗,立法度”,以先王之道取代陈腐的儒术,制定新法,使之契合先王之政,“臣所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先王之政故也。”
在立法方面,王安石主张“大明法度,立善法于天下”。面对积重难返的社会危机,他认为“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之所急也。”借鉴法家的历史观和变法论,强调历史是向前发展的,统治者应因时代不同,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不拘泥于祖宗之法。针对司马光提出的祖宗之法不能变,针锋相对地提出著名的“三不足”: “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 在立法标准上,他强调:“若法令简而要,则在下易遵行;烦而不要,则在下既难遵行, 在上亦难考察。”法律要简单易懂,突出重点,老百姓能够明白,便于遵守。在立法内容上,受商鞅变法影响,制定一些富国强兵的法律,如保甲法、将兵法、保马法和军器监法等。王安石制定的法主要以理财为中心,变通天下之财,增加财政收入。与法家并不一样,法家认为治国当用重刑,重刑使老百姓不敢反抗,不敢犯罪,以刑去刑,通过重刑达到无刑,是法家治国的最高理想。
在司法方面,王安石主张“有司议罪,惟当守法”。他反对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做法,认为官吏应依法断狱,以法论罪,不应以礼释法,更不能法外论罪。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凭经验定罪科刑。与法家的严刑苛政不同的是,王安石主张慎刑恤刑,罪疑惟轻。“以方今之理势,未可以致刑。致刑则刑重矣,而所治者少;不致刑则刑者轻矣,而治者多,理势固然也。”在变法中强调对司法的监督,将司法部门的一些职权收归中书省,使其有权过问议定刑名,对刑律提出修改意见。他的观点在阿云案中表现得非常明显。阿云案发生在北宋熙宁年间,是古代法律史上影响极大的案例。登州妇人阿云在为母服丧期间与韦阿大纳彩订婚,但未成亲。因嫌弃阿大长相丑陋,阿云在夜间乘其熟睡用刀砍杀阿大,由于力气过小,只砍断一根手指。阿云被抓获后如实交代罪行。当地知州许遵认为此案是平常的杀伤,不属于杀夫案,因为母服未除,没有成亲。同时,阿云如实交代罪行,属于自首,应按减刑处理。初审送交上级定谳,大理寺以“谋杀已伤”论处,判处阿云绞刑。许遵不服,上奏抗议。审刑院在大理寺判决基础上又增加一项罪名“违律通婚”,居母丧嫁人,依律徒三年,作为疑案奏请宋神宗敕裁。神宗同意审刑院意见,但开恩免其死罪。许遵仍不服,奏请“两制议定”,让翰林学士和知制诰议定。司马光同意审刑院意见,强调以礼断狱。而王安石认为审判应排除礼的干扰,严格依律法断案,同意许遵的判决,上奏神宗曰:“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最终神宗同意王安石意见。
北宋官场普遍重视儒家经学,不重视律学,通过诗赋题名后的官员,靠一部《春秋》据义理断案,结果造成大量冤假错案。针对这种情形,王安石在变法中罢诗赋而改考经义,将《书》《易》《礼记》作为举子们研讨和考试的内容,把《春秋》排斥于外。同时,设立明法科,考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吏部录取后列入备用名册。后来又规定,凡不能参加进士考试的,可参加明法科考试,所有考中进士和各科的,须再应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不合格者不能委任官职。王安石特别重视考试的实用性,对录取的官员不是只会吟诗作赋,而是还能处理行政司法事务。熙宁七年,在朝廷设立律学馆,教授律令大义、断案等内容。每月考一次,连考三次,学优者由吏部直接授予官职。这项举措,提高了律学地位,普及国家法律,改革社会风气。可惜司马光执政后,废除了明法新科,倒退到以前的状况。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思想观念和改革举措是超前的,远远超越同时代的人,因此,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既得利益,很难推行下去。列宁称赞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
之所以有如此超前的思想观念和改革措施,与他的经历是分不开的。王安石(公元1021年—1086年),字介甫,号半山,江西临川人,世称临川先生。他出生于仕宦人家,自幼勤奋好学,博览群书,遍游各地,接触社会现实,对农民的苦难生活有深刻了解,年轻时便立下“矫世变俗”之志,怀有强烈的为民请命责任感。
弱冠之年中进士后,历任淮南推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府、江东刑狱提典等职,对官僚体制、经济、科举、军事、司法弊端有深切体会。嘉佑三年,任支度判官时,便上万言书,呼吁改革,加强边防,提出“收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命题。神宗即位后,有振兴国家之志,与王安石一拍即合,君臣二人兴起改革狂潮,对政治、经济、军事、法律诸方面革除弊端,出台青苗法、市场法、免役法、均税法、农田水利法、保马法等方面举措,进行全方位改革,幅度很大。临川先生从小受儒家熏陶,熟读儒家著作,奠定深厚功底,本质上是儒家思想,但在从政实践中发现许多弊端,借鉴商鞅变法,进行社会变革,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在变法过程中,尊儒重法的特点表现得非常明显。即便如此,仍然遭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守旧派攻击,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问题。只要涉及利益这个根本问题,无论儒家思想还是法家思想,都是次要的。
值得指出的是,王安石的诗词和散文成就颇高,大多数为政治服务,文学色彩弱些,这一点也算是超前的。“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等等,这些诗词,不仅文字优美,而且蕴含哲理,流传广泛,成为脍炙人口的金句,早已融入中华传统文化的骨髓里。
一个秋日傍晚,来到抚州王安石纪念馆,只见高大挺拔的雕像矗立在广场中央,与后面的古色古香建筑浑然天成,馆内分布着隐壁、水榭、碑廊、亭台、荷池、曲桥,翘角飞檐,绿树葱葱,饱含传统文化内涵,散发出浓郁的书卷气。当地还时常还举办学术研讨会,提高知名度。南京玄武区也建有王安石故居,因为临川先生在此度过青年时代,两度守孝,三任知府,前后生活了二十多年,最后终老在南京,葬在钟山脚下。临川先生在此结交了米芾、欧阳修、苏东坡等名流,流传下许多逸事,与金陵结下不解之缘。浙江鄞县也建有王安石纪念馆,以照片、绘画、实物等展品生动形象介绍临川先生的生平事迹和治鄞政绩。
王安石作为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和政治家,为中华文明进程贡献良多,理应充分肯定,同时,他的诗词散文成就颇高,也为我国古代文学史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值得后人颂扬。
作者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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