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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家事审判方式 推进社会和谐稳定——我省4家试点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经验侧记
发布时间: 2017-04-27 10:24:28    来源:

 

418日,省高院在临汾市召开的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暨推进会上,我省4家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临汾中院、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大同市城区法院、晋城市泽州法院分别介绍了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4家法院因地制宜,亮点频出,形成了独具山西特色的可推广、可借鉴的家事审判经验。

 

1临汾中院:以“和、信、平、仁”为理念

临汾中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经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审理家事案件“和、信、平、仁”的新理念。

201688日,临汾中院成立了我省首家批准成立的专业家事审判机构。该院抽调4名审判家事案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组建了家事审判庭,修建了独具特色的家事审判。

法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环境布置温馨亲切,法庭设有调解区,为家事案件当事人创造了一个温馨舒缓的氛围,给当事人积极的心理暗示和帮助,进一步促进矛盾的化解。

临汾中院院领导积极带头办理案件,院长翟瑞卿带头审理了3起家事案件,涉及离婚、赡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并要求全市两级法院院长每年至少办理3起家事案件。

针对家事案件特点,家事审判庭加强与一审法院情况互通、工作联动,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能一发了之,要求二审法官跟踪指导,力争在发回后的一审中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这样既不影响一审、二审依法独立办案的诉讼原则,又不影响审级关系,做到了互通情况,合力协作,提高了办案效率。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法官还在庭审语言的运用上进行了改变,比如,称呼双方当事人为男方和女方,或者直接称呼双方的姓名,使得庭审更富有人情味和亲切感。

经过近一年的改革试点,临汾中院已经逐步形成了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家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再是单纯强调身份关系的确认和财产的分割,而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当事人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上,更多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和和谐稳定;注重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平和、宽容的良好心态,钝化矛盾,消弭纷争。大部分家事法官都已经认识到当今家事关系的调解不能再用传统的解决经济纠纷、财产纠纷的方式去处理。家事案件当事人不存在谁输谁赢,家事审判的理念应该侧重对情感利益、身份利益、人格利益的调节和保护。

 

2小店区法院:运用司法柔性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小店区法院为适应家事案件及家事审判职能的特殊性,制定家事审判各项工作制度,力推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让试点工作有章可循;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推行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该制度能避免当事人隐私泄露引发二次伤害;为使家事案件裁判文书体现司法柔性的一面,体现“情法并重”的特点,小店区法院将“诉辩陈列式”裁判文书调整为“要素式”裁判文书。根据家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坚持贯彻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三项原则。

该院转变思路,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从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转变为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

设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同时,聘任妇联系统和其他行业中热心调解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和心理疏导。并成立了小店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委员会。

从司法行政机关、妇联、高校、村(社区)等部门中聘请11名人员为家事调解员,协助进行家事案件的调查、调解工作。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小店区法院依托既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利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方式化解家事纠纷;既坚持“引进来”,聘请家事调解员,又主动“走出去”,与社会组织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了优势互补,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该院在家事法庭、家事调解室布置上亦有所创新,改变传统高台式法台模式,启用“半圆桌式”布置,使当事人在舒缓的状态下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家事调解室营造出宽松、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缓解当事人的紧张心理,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案件问答等宣传版面,宣扬小店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

 

3大同市城区法院:法官以真心换家事真情

大同市城区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树立了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审理理念。家事审判改革以转变司法理念为切入口,注重把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柔性有机结合起来,树立以人为本,以和为主的司法理念,杜绝机械办案的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等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修复失和的夫妻感情,弥合受损的家庭亲情,修补受伤的子女心灵,将法庭的审判功能逐步向调整修复、救治复合功能转变。

该院成立了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选派一名院领导专门分管家事法庭,并选择有爱心、有耐心、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审判员担任家事审判法官。通过与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合作,联合选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解员主要由擅长沟通和调查、熟悉社区事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担任,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背景,充分发挥来源于群众、扎根于群众、熟悉民情、群众认可的高度优势,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情感修复工作。

大同城区法院对传统的审判法庭布置进行了改进,对法庭进行了“家庭化”装修、装饰、布置,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当事人与法官坐在一张桌子上,法官不再“坐堂问案”,席位上不使用原被告牌子,改为使用“丈夫”“妻子”等表明当事人关系的标识,着重凸显轻松的家庭氛围,弱化法庭的冰冷和威严,从而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的情绪。

调解是家事审判的重要“武器”,该院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坚持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回访的调解制度。法官在调解中,不仅仅满足于是否审结一起案件,而是把是否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扉、修复扭曲的情感作为最终目标。因此,对提起家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官调解时并不限于他们的诉讼请求,而是更注重进行心理疏导,将心理疏导放在首位,先修复情感再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唤起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爱心和责任心。其次,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舒解当事人的心中怨气,缓解矛盾冲突。同时,充分发挥长辈亲人在家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让他们也参与到调解中来。

 

4晋城市泽州法院:家庭港湾溢满温情

泽州法院在家事审判中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实现无缝对接,利用已建立起来的集立案、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该院把诉调对接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突破口。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法,即家事案件受理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到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乡镇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调解组织给人民法院出具调解情况复函或调解终结书,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或继续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制定家事案件审判规则时,规定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应在庭前调解工作结束之后、确定必须开庭之前进行,开庭时间确定在合理的举证期限之后,既避免了调解中的对抗,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缓解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矛盾,泽州法院对裁判文书的细节进行了改革,只在裁判文书的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中明确其诉讼称谓,其他部分不再重复表述“原告”“被告”的诉讼称谓。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推行婚姻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作了区别对待,即在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答辩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的争议焦点只能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得把财产问题作为开庭审理的争议焦点;在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即可免费办理离婚证明书。

制定《人身安全保住护令的实施办法》,20173月,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为了在当事人有反家暴诉求时,家事法官不至于无所适从,泽州法院借鉴其他法院的成熟做法,制定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 本报记者 章大军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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