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3年4月1日,来自山西阳曲的女工王某,被招聘至山西某能源公司工作,岗位为预算员。工作一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2016年1月王某请产假六个月,从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批准同意。休产假期间,2016年6月20日,王某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11天,2016年7月1日出院后,因王某需再休息一段时间,向公司请病假2个月,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公司批准同意。2016年9月中旬,王某正在家养病时,接到公司电话,通知王某,因工作岗位已新招聘人员,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无奈之下向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受理申请后,律师冯峥办理此案。冯峥详细了解案情,分析法律关系,认为王某在已向公司请假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并且王某在产假期间,公司未支付其生育津贴,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律师帮助王某起草仲裁申请书,计算各项补偿费用,帮助当事人到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庭审中,冯峥举证质证,对仲裁申请事项逐一说明计算依据和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公司代理人主动与王某及律师联系希望协商调解解决,经律师多次与公司协商调解,最终,王某和公司双方达成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生育津贴、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200元的调解协议且得到履行。章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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