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
刘女士丈夫将机动车借给朋友驾驶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事故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根据以上规定,刘女士的丈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刘女士丈夫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朋友没有相应的驾驶证。通常情况下,车主必须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应当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因为是撞死了人,所以一般交强险的理赔数额是无法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主张的。如果刘女士的丈夫投保有商业三者险,要根据商业保险的合同条款(因为有些商业险将无证驾驶定为免赔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法律的规定等来决定是否由承保公司继续按照商业三者险限额理赔。如果没有商业三者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不够理赔或者依法不需理赔时,刘女士的丈夫就极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的家属因为车祸失去亲人,情绪难免激动,令人同情,也希望刘女士一家能多多体谅。但是如果家属行为过激,未经许可侵入刘女士的住宅、打砸毁坏其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刘女士及家人生活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所以刘女士的丈夫和肇事者应当尽快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并根据情况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应通过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调解的方式正当维权,而不能采用违法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