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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9-22 11:42:15    来源:山西市场网

山西市场网讯 (记者 曹翀)  9月18日,记者从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山西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创建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作出规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西省国家卫生县(市)、乡镇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行全域创建,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设区市所辖的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创建范围为县级市、县(不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乡、镇(不含街道)行政区划全域。创建和评审、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遴选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的原则,做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

《办法》明确,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各设区市、县(含县级市)、乡镇仅限申报一次。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7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自评估报告等材料,省爱卫办于10月底前组织展示交流,按照2倍、2倍和1.5倍的比例差额遴选确定培育单位,开展重点培育;第2年择优形成推荐序列名单,第3年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经省爱卫办审核后报全国爱卫办。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评审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受全国爱卫办委托,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爱卫会组织开展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暗访重点是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拟命名和推荐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主要媒体公示1周。

《办法》要求,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由省爱卫会组织,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程序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原则上可延期1年。对推荐评审未获命名或复审未通过的设区市,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暂缓或核减其下一评审周期的申报资格、推荐数量。

《办法》强调,要严格遵守“十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省爱卫办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终止评审、取消推荐资格或者提请撤销命名等处理。

【责任编辑 陈畅 见习编辑 李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