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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废止文件困住千万吨级锡矿探矿权——西双版纳一起探矿权延续争议背后的营商环境拷问
发布时间: 2026-08-28 17:47:50    来源:本站

编者按

一家合法经营十余年的外来投资企业,累计投入数千万元探明千万吨级战略性锡矿资源,却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引用一份早已被正式废止的旧文件,迟迟无法完成探矿权正常续期。

一边是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考核成绩、公开承诺的全周期企业服务,一边是企业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正面回应、规则适用明显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现实困境。我们推出这篇调查,正是希望客观还原这起矿业权审批纠纷,审视行政执法合法性,期待地方政府恪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法治原则,让营商环境不止停留在考核报表之上,而是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让每一家落地企业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温度。

8月1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附近的南丹锡矿勘探现场,年逾花甲的单兆林望着荒草丛生的勘探营地,满脸都是化不开的惆怅。2007年他跨越三千公里从山西赴滇投资,他已经在这片土地上生活创业近20年,如今却因为一桩搁置多年的探矿权延续联勘联审争议,从当初的满怀热忱,走到了即将收拾行囊离场的境地。

跨越三千公里赴滇,十余年深耕遇续期“卡壳”

2007年,单兆林一次偶然的西双版纳之旅,被当地淳朴的民风和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深深打动,当即决定举家南迁,从三千公里外的山西来到这片热土创业。经过数年的深耕布局,他看准当地丰富的矿产资源禀赋,2013年注册成立西双版纳晋善矿业有限公司,正式投身矿业开发领域。

晋善矿业通过合法程序受让取得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附近南丹锡矿的探矿权。此后十余年间,企业始终合规开展勘探作业,累计投入数千万元资金,最终探明南丹锡矿资源量约1600万吨。截至目前,该矿仍处于合法勘探阶段,企业从未开展开采作业,也未取得任何经营性收益。

2024年,探矿权按规定到期,晋善矿业启动延续审批流程。在企业工作人员的预期中,这只是一次常规的行政许可延续办理,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部门也均在联勘联审环节出具了同意意见,唯独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在矿业权联勘联审会签表上明确标注:项目点位占用勐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属于景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原则上不同意办理矿业权相关申请登记手续。

这一纸驳回意见,给晋善矿业浇了一盆冷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的划定边界在哪里?所谓“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具体指向哪项条款?企业上下翻遍所有公开的法律法规文件,始终找不到清晰的答案。

同区域“近水”矿山顺利获批,远距勘探却遭驳回

更让晋善矿业无法理解的是,在勐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有另外两家距离水库更近、已经在开展开采作业的矿业企业,都顺利通过了采矿权审批。反观自身,仅开展低生态影响的矿产勘探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远低于正式开采作业,且项目点位距离水库更远,反而被直接驳回了续期申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晋善矿业多次向景洪市、西双版纳州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审批驳回的依据作出明确解释,并监督纠错。2025年1月,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出具《关于西双版纳晋善矿业有限公司反映景洪市环保局刁难问题的办理情况报告》,列明了不同意探矿权延续的三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收到这份回复后,晋善矿业组织技术团队和外聘法律专家逐条核对政策文件,反而更加坚定了依法维权的决心——他们发现,景洪分局作为核心审批依据之一的云国土资矿〔2016〕72号文件,早在2023年就被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正式印发的《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中,明确列入废止文件目录。

废止旧规仍作审批依据,上位新法被刻意架空

晋善矿业就“废止文件为何仍作为审批依据”这一核心问题反复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但后续收到的多份官方回复,始终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正面回应。2025年12月3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意见书》(西环信〔2025〕4号)中,这份早已失效的2016年旧文件,依然被列在审批依据清单中。

针对这一现象,受访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的审批行为是对法律体系的片面、错误适用,同时选择性适用下位旧规,无视并架空上位新法,完全违背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从法条适用逻辑来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禁止的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而晋善矿业申请的探矿权延续,是对已存续十余年的合法行政许可的正常延期,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类建设项目。当前矿产勘查普遍采用无污染或微污染作业技术,全程不排放污染物,根本不构成上述法条的禁止适用对象。生态环境部门将矿业权延续直接视同“新建污染项目”予以禁止,属于典型的扩大化法律解释,适用对象完全错误。

从法律位阶与时间效力来看,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明确规定,已依法设立的锡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可依规开展勘查活动并办理登记;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活动受法律保护。上述两份现行有效文件的法律效力,远高于云南省省级部门2016年出台的旧规。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刻意回避上述上位新法,转而选择性引用已被废止的旧规,人为制造法律冲突、适用对市场主体明显不利的规则,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有以程序合法外壳掩盖法律适用错误之嫌,貌似“合法行政程序”,却不能掩盖不当行政行为的实质。

采访多轮沟通无回应,核心问题始终“绕着走”

为核实事件全貌,记者多次联系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局长张沥,希望就审批相关问题进行采访。张沥局长最初表示,记者需通过宣传部门出具正式采访函,方可接受采访。在记者通过西双版纳州委宣传部送达正式采访函后,张沥局长又通过宣传部门向记者转达了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的意思,认为无需当面采访。

十余天后,当记者跟进询问书面答复进展时,张沥局长却又改口称“研究决定当面答复”,且强调“我们只选择当面答复”。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两级宣传部门多次协调,景洪分局最终还是以书面形式发来答复函件,但通篇仅是复述此前已向企业作出的信访处理结论,对记者采访提纲中列明的“是否知晓云国土资矿〔2016〕72号文件已废止”“为何未适用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现行上位新规”等核心问题,完全没有作出任何回应。记者随后再次联系张沥局长,希望就核心争议问题进一步沟通,截至发稿前,始终未收到任何有效反馈。

全省营商环境考核第一,企业合法权益却难保障

眼看着企业数千万元的投入陷入僵局,项目推进完全停滞,年逾花甲的单兆林对西双版纳的营商环境产生了深深的质疑和忧虑。

记者梳理当地公开宣传报道发现,此前一篇名为《西双版纳:用法治“硬举措”托起营商“软环境”》的稿件中明确提到,西双版纳州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营商环境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持续强化制度供给、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政务服务、激发市场活力。2025年,西双版纳州在云南省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考核中荣膺全省第一,交出了一份高质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答卷。

近期,西双版纳州委主要领导也多次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公开表态,西双版纳将把服务企业作为第一职责,实行“专班化”跟进,让对接更精准;提供“全周期”服务,让落地更省心;强化“全要素”保障,让发展更安心,确保所有落地企业“留得住、发展好”。

“说是要以法治思维引领营商环境建设,可一份早已废止的文件作为审批依据的明显错误,两年时间都得不到纠正。我们多次上门沟通,得到的回复永远是‘不服你们可以去法院起诉’,这样的营商环境,怎么能让跨越三千公里来投资的外地企业家放心?”单兆林的反问,直击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痛点——亮眼的考核成绩单背后,如何让每一家市场主体都有真实获得感、安全感,才是检验营商环境成色的试金石。

如今,年过花甲的单兆林依然在多方奔走,往返于各个相关部门之间提交材料、反映情况,希望能尽快纠正这起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让停滞近两年的探矿权续期流程回到法治轨道上。

他在西双版纳生活了近20年,早已把这里当成了第二故乡,从没想过要带着遗憾离场。但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议,至今没有看到明确的解决时间表。这份被废止的旧文件,困住的不只是一个投入数千万元的探矿项目,更是一家外来投资企业对地方营商环境的信任,无数像单兆林一样远道而来的投资者,都在盼望着这份困局能早日迎来法治框架下的公正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