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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摄像头套上法律笼头
发布时间: 2025-04-04 13:08:13    来源:山西市场网

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以列举式禁令划定了技术不可逾越的红线: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被明确列为禁装区域,还将“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作为兜底条款,这种负面清单和动态识别相结合的立法智慧,既堵住了传统偷拍高发地的监管漏洞,又为应对未来技术变异预留了空间。《条例》还将酒店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前移,要求其履行日常检查义务,未尽责者将面临停业整顿等处罚。

为了降低视频图像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达到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机关调取数据需履行审批程序且不得超范围使用;即便是公民因寻人寻物需要查阅,也必须获得管理单位同意并承诺保密。这些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呼应,构建起从采集、存储到使用、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治理的转型,在《条例》中碰撞出新的火花。法律不再简单粗暴地禁止个人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而是要求调整拍摄角度、设置物理遮挡,确保“既看得见安全,又望得见边界”。这种“比例原则”的运用,既承认了技术赋权个体的合理性,又通过“拍摄范围不超出必要限度”“存储信息不得外泄”等具体要求,将私权行使约束在他人权利的红线之内。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推动《条例》落地生根,仍需破解三大现实困境:其一,需避免陷入“运动式执法”造成的监管疲劳,推动既有系统尽快完成备案,并在过渡期进行分级分类安排。其二,为推动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协同发展,需尽快出台配套备案标准、建设规范,凭借可操作的细则填补立法空白。其三,在具体场景中动态调整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的价值排序时,亟待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司法裁判确立“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原载4月2日《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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