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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变“自享” 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5-01-08 17:15:10    来源:本站

共享电瓶,拿回家自用,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某天,受害人报警称其所在公司智能充电柜后台发出预警,投放在充电柜里的电瓶疑似丢失,警方到现场查看后,发现充电柜后盖有被撬痕迹,且有两个电瓶丢失,确认充电柜确实被盗。后经警方侦查,通过被盗电瓶的定位器显示在苏某家中,电话传唤苏某,苏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讯,苏某利用自己熟知的共享电瓶使用规律的条件,曾在咸阳某地将充电桩内的电瓶带回家装入自家电动车内供自己使用未被发现。之后便在汉中市先后多次将充电桩柜内共享电瓶带回家自用。至案发时,苏某“带”回家使用的电瓶已达六块。

办案检察官提醒,若物非你所有,未经许可便取,无论自用或变卖,皆是盗窃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莫以投机取巧得便利,踏踏实实获取财富是正途。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自己的“无知”来衡量自身的行为,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定当自食恶果,悔不当初。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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