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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停车场受伤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4-10-17 18:54:34    来源:本站

“冯法官,咱们社区有一起纠纷在调解时遇到了困难,启动了‘法官+警官’工作机制,想请你帮忙调解一下可以吗?”在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街道中车社区同志的电话后,冯建军法官前往中车社区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6月28日晚8时30分许,家住本市五一路北中环街某小区的居民梁某骑行电动车从小区出发,外出办事。当途经小区停车场拐弯时,车轮驶过路面破损地砖,车轮打滑,梁某瞬间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口处渗血、红肿。物业值班保安闻讯赶到,现场简单处理后,陪同梁某前往太原市中心医院就诊,并垫付检查等费用600余元。伤情好转后,梁某以某物业公司及某泊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调解过程:9月26日下午,在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冯建军法官、巨轮派出所民警、社区网格员、梁某、某物业公司及某泊车公司负责人坐到一起开展调解。
  梁某认为:摔伤事发地处于小区和市政道路的交界处,多次联系小区物业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但责任始终无法明确。
  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小区停车场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梁某在小区停车场的出口处受伤,物业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某泊车公司负责人认为:骑行电动车应为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停车场,自己不小心骑行电动车受伤,不能全怪泊车公司。
  调解现场播放了梁某受伤时的视频监控资料,派出所民警说道:“通过截取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事发路面地砖确实存在破损,地砖碎块散落地面的情况,究竟属于谁经营或管理,需向地产商查阅相关合同进行明确。”
  随后,冯建军进行释法明理:“梁某系因骑行的电动车碾压到小区松动损坏的地砖倒地,其损害结果与地砖松动损坏存在因果关系。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及时对小区停车场内松动损坏地砖采取相应措施,亦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管理者或经营者存在相应的过错。”
  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某泊车公司一次性赔偿梁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判断事发场所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本案中,事发停车场系某泊车公司的经营场地,其在管理和控制能力之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而非过度泛化。若受害人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义务主体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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