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工商泽迎履催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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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工商泽迎罚字[2016] 1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万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处罚决定书内容缴纳罚款20万元及相应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天数×罚款数额的3%加处)。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亚利 吴丽梅
联系电话:7325766
2017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周伟】

